婚前財產規定不能對抗婚后的共有債務

導讀:
兩種意見爭論的焦點是未公示的婚前財產約定能否對抗婚后一方債務的債權人,或者說對該債務依婚前約定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共同承擔。王某表示無力償還;劉某以該商店與其無關,不同意償還。趙某無奈,在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王、劉二人共同償還債務。王某與劉某均舉不出告知趙某的證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依以上規定,本案趙某勝訴是理所應當的。夫妻債務糾紛解決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那么婚前財產規定不能對抗婚后的共有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兩種意見爭論的焦點是未公示的婚前財產約定能否對抗婚后一方債務的債權人,或者說對該債務依婚前約定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共同承擔。王某表示無力償還;劉某以該商店與其無關,不同意償還。趙某無奈,在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王、劉二人共同償還債務。王某與劉某均舉不出告知趙某的證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依以上規定,本案趙某勝訴是理所應當的。夫妻債務糾紛解決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關于婚前財產規定不能對抗婚后的共有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介紹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案例,對于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約定是否可以對抗夫妻離婚債務這一問題進行探析。兩種意見爭論的焦點是未公示的婚前財產約定能否對抗婚后一方債務的債權人,或者說對該債務依婚前約定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共同承擔。
【案例】
王某(男)與劉某于1998年登記結婚。雙方約定: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各自收入的二分之一用于共同生活,其余二分之一歸個人所有。2000年,王某下崗,為享受下崗職工的優惠政策,王某用自己所有的積蓄出資7萬元,同時,向其好友趙某借款3萬元開辦一音像商店,并以個人名義登記注冊。當時,夫妻書面約定,該音像商店歸王某所有,盈虧與劉某無關。不久,由于該音像商店銷售盜版音像制品,被有關部門查封,王某為此也受到行政處罰。該商店倒閉,王某虧損3萬元。2001年,王某與劉某離婚。趙某得知后,即找到王某、劉某償債。王某表示無力償還;劉某以該商店與其無關,不同意償還。趙某無奈,在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王、劉二人共同償還債務。
【評析】
法院審理中,趙某稱不知王某和劉某對音像商店的約定。王某與劉某均舉不出告知趙某的證據。對本案如何處理,法院有二種意見:一、所欠債務應由王某償還。理由:夫妻對音像商店的約定,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該商店是以王某名義開辦和經營,亦無盈利投入家庭生活費用,故所欠趙某的債務主體應為王某,與劉某無關。二、所欠債務應由王、劉二人共同償還。理由是:王某與劉某對音像商店的約定,趙某并不知道。王、劉二人亦舉不出趙某知道的證據,故所欠趙某債務主體應為王、劉二人。
兩種意見爭論的焦點是未公示的婚前財產約定能否對抗婚后一方債務的債權人,或者說對該債務依婚前約定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共同承擔。
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析》(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依以上規定,本案趙某勝訴是理所應當的。但是,本案的客觀事實卻與法律事實相反,客觀事實是王、劉二人確有約定。而法院只能根據現行法的規定進行法律事實的確認,造成實際上對王、劉二人的不公平。為公正解決好此類糾紛,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法律保護,筆者認為,可借鑒國外法律關于夫妻財產約定(契約)的登記制度。
夫妻債務糾紛解決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是指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對共同債務有向債權人全部給付的責任。其基本特征為:一是夫妻雙方所負債務必須是共同債務。只有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獲取利益的債務,才能真正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一方從事正當教育、體育等活動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負的債務,都是共同債務。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義務滿足債權人的同一給付利益。債權人擁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張全部給付的權利。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完全清償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負擔的債務歸于消滅。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夫妻雙方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促進了財產交易的安全性。為此,基于這種理論和理由,不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婚姻關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協議分割財產,甚至經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的,仍然不能改變夫妻雙方連帶清償責任...【全文閱讀】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于過于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本文擬就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作些粗淺探討。
一、在認定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民事法律特別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為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這些規定都欠具體、詳細,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概其要者,主要是...【全文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