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長期借用私人車輛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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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他人是無權扣留的。你可以報警處理取回,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對方返還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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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惡意拖欠私人欠款不還如何追討
李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長期惡意拖欠私人欠款不還如何追討
內容:人民法院判決后,欠債人仍不償還借款,你即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罰:①、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⑤、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⑥、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⑦、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所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那么長期惡意拖欠私人欠款不還如何追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維律師
2022.02.09205人收看 -
吳夢云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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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糾紛中車輛價值貶損認定問題是怎樣的
劉曉紅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交通事故糾紛中車輛價值貶損認定問題是怎樣的
內容:交通事故糾紛中車輛價值貶損認定問題是怎樣的汽車的“價值貶損”是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中的一個新問題。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中,車輛受損后的維修費是一種直接的損失,但是“價值貶損”是將修復后的車輛價值與受損前的車輛的價值進行比較后得出損失額度,是一種看不見的損失,是間接性的損失。從目前看,“價值貶損”的主張存在依據的空白。幾乎每一輛車都有價值貶損的可能,在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對車輛“價值貶損”和“貶值費”作出明確的規定是有必要的;但是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出臺之前,在審判實務中對“貶值費”的認定應該持保守態度,要十分慎重、嚴格把握。那么交通事故糾紛中車輛價值貶損認定問題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曉紅律師
2022.02.04231人收看 -
李孟陽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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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私人之間的欠款長期不還借款人怎樣才能追回欠款呢?
王熙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民間私人之間的欠款長期不還借款人怎樣才能追回欠款呢?
內容: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債務人是公司的,股東是否出資不實、虛假出資、過橋出資、抽逃出資,股東有無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給債權人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應追加股東為被告。(四)寫起訴狀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書面訴訟請求。民事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依據。那么民間私人之間的欠款長期不還借款人怎樣才能追回欠款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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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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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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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并長期使用他人贈送的未過戶車輛行為人構成何罪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收受并長期使用他人贈送的未過戶車輛行為人構成何罪
內容:收受并長期使用他人贈送的未過戶車輛行為人構成何罪某區委書記的xx接受一建筑公司項目經理xx的請托,將上級撥付的公款390萬元挪用作承攬工程的保證金。經查,此間,該車一直由xx使用,未辦理過戶手續,但社區其他成員及群眾均認為車輛為xx本人所有。當前,收受房屋、汽車未過戶或借用他人名義上戶等情形,已成為當前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新形式。在實踐中,盜竊搶劫所得車輛,即使車輛未過戶,極少有人認為是犯罪未遂。而在受賄犯罪中,行為人占有或收受未過戶車輛,就會產生是犯罪既遂還是未遂的爭論。那么收受并長期使用他人贈送的未過戶車輛行為人構成何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2022.02.04656人收看 -
林艷英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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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認定書有效期
陳明月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事故責任認定書有效期
內容:事故責任認定書怎樣規定有效期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沒有有效期這一種說法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對責任進行鑒定的結論,是長期有效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那么事故責任認定書有效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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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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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能不能工傷理賠具體需要相關部門認定,需要現做工傷認定,符合工傷條件一般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范圍。對于機動車駕駛人按照責任認定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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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夫妻分居
張蕓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如何認定夫妻分居
內容:如何認定夫妻分居1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般不予采信。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那么如何認定夫妻分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蕓律師
2022.02.09595人收看 -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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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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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裴某在明知管某沒有考取駕駛證的情況下仍將摩托車出借給管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及阮某之死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阮某家屬要求裴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能夠獲得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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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
李楠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
內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工傷認定與否問題的復函 保險保障 有效 2000.12.14 2000.12.1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無證駕駛車輛 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150號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的請示》收悉。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關于違法或犯罪行為造成負傷、致殘、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對于因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那么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楠楠律師
2022.02.04639人收看 -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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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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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翁玉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內容: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趕赴現場勘查,認定王某無證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受害人程某的親屬提出,章某作為肇事車輛車主,將車輛交給無駕駛執照的王某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程某死亡。張某離開后約半小時發生交通事故,撞傷一位行人李某。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葉某與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么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翁玉素律師
2021.12.07342人收看 -
李維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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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段建國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車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內容:車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的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1、因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那么車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段建國律師
2022.02.1011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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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車輛發生事故,出借人是否需要擔責
孔孟廷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出借車輛發生事故,出借人是否需要擔責
內容:案情: 2010年11月29日夜,劉某駕駛從谷某處借來的轎車由南向北行駛時,與騎電動車的于某相撞,致于某受傷,兩車損壞。由于當事人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于某將劉某、谷某以及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由于劉某的過錯導致于某受傷。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于某無責任,該認定并無不當。劉某與谷某系借用關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谷某在本事故中不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那么出借車輛發生事故,出借人是否需要擔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2022.02.0481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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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超載會影響事故責任認定嗎
崔玉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車輛超載會影響事故責任認定嗎
內容:車輛超載會影響事故責任認定嗎當事人的責任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時所認定的責任實際上是指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違章、是否構成過錯以及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形成的影響力的大小。因此車輛超載是會影響事故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那么車輛超載會影響事故責任認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崔玉君律師
2022.02.09571人收看 -
劉曉紅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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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如果使被執行人,一般名下財產是會被查封、扣押、凍結。留給必要的生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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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許瑞林律師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內容:某客運公司與項偉成立的承包關系違反法律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此公路經營權不屬該公司所有公司經有關運輸管理部門批準有營運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能轉讓因此公司以轉讓線路經營權向項偉收取承包費的做法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認定無效。雖然項偉全額出資購買了車輛但該車輛能否在規定的線路上進行客運業務需由運輸管理部門批準但項偉沒有向有關部門申請而是采用了借用公司運營證的做法這行為也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定。項偉經營的客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許瑞林律師
2022.02.1065人收看 -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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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作出車輛逃逸認定
趙金保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怎樣作出車輛逃逸認定
內容:怎樣作出車輛逃逸認定1、逃逸行為必須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只有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脫離現場的行為,才能認定為逃逸。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屬于逃逸。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害人親屬對自己造成人身傷害,而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張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讓隨行的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當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此時被告人張某也負傷在身,其家人將其送往醫院,到達醫院后,其委托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就不應認為具有逃逸行為。那么怎樣作出車輛逃逸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金保律師
2022.02.04193人收看 -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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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營運車輛認定和處罰法律依據
張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重點營運車輛認定和處罰法律依據
內容:重點營運車輛認定和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向道路上拋撒物品()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那么重點營運車輛認定和處罰法律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旭律師
2022.02.10625人收看 -
楊一凡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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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逃逸后如何認定
周春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車輛逃逸后如何認定
內容:車輛逃逸后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那么車輛逃逸后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春花律師
2022.02.0479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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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無法解決的問題,一份調解書大到房產、公司股權、車輛、小到車位和倉藏間,以及如何配合變更過戶,私人物品,甚至連鑰匙都給大家分好了,就這樣還是擔心履行難的問題,如果不支付折價款,利息也提前約定了,可謂是一份完整的調解書,真正的幫助委托人解決問題??。我們始終堅持調解/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為首選,訴訟是最后一步的原則。
北京法律咨詢 94評論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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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家屬對責任劃分不認可,復核成功率有多大? 2023年3月某日凌晨3點多,在北京市某條高速上發生了一起悲劇。 老王正駕駛著貨車為東家送貨,在行駛過程中沒想到一下子和前面一輛重型貨車相撞! 由于是高速路,車輛行駛速度較快,兩車猛烈相撞使老王所駕駛的貨車嚴重毀損! 七零八落的車輛零件散落一地,都看不出貨車原本的樣子了,更嚴重的是老王當場就被車禍奪去了生命。 隨著交警不斷深入處理,逐步查明了對方司機的后方反光涂裝不合格、車輛超載等問題,但仍沒拗過追尾這條“大腿”,給老王定了個主要責任。 拿到事故認定書的那一刻,老王的家人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 老王作為家里頂梁柱般的存在,上有70多歲的老母親體弱多病,需要全程照顧;下有3個子女,尚未成家立業;妻子也年過半百,無經濟收入。 面對一家之主的老王生命戛然而止,一家人這些天都在淚水中度過。 在悲痛之余,讓一家人更心急如焚的是對主責不認可,怎么申請復核更改責任的問題。 他們一無顯赫的家世背景、二無廣泛的人脈資源,打聽來打聽去也只限于親戚朋友的七言八語,也沒有得出個所以然來。 復核申請的時間很短,按以往的經驗來看復核成功的難度非常大! 一家人商量后認為,眼下最緊急的是找一家專業的律所來處理,才有可能得到想要的結果! 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希望幫他們提請復核,查清事實爭取責任。 02 律師專業復核 成功更改責任 元甲律師團隊介入后,協助家屬一同梳理事故情況及復核思路,在蛛絲馬跡中有了重大發現: 對方在詢問談話中有明確表示過其車輛出現故障,而這一事實卻并未被交警在認定書上寫明。 元甲辦案人員抓緊短暫的復核時間向警方申請查閱卷宗,明確了對方的貨車型號及筆錄中記載的自認車輛發生故障的情況。 “高速路上、發生故障、正規貨車......”種種跡象在專業的元甲交通辦案團隊眼下串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高速上有不得低于60km/h的最低限速,以及更為嚴格的車輛故障處理規范,而且目前正規的重型半掛車都統一裝配了北斗車輛行駛數據記錄儀記錄行駛速度。 元甲團隊以此為切入點,強調對方車輛發生故障后處理不當,在高速路上低于最低限速行駛增添其他車輛行車風險的重要原因,向復核機關提請了復核。 在元甲律師的專業處理和不懈努力下,終于迎來了好消息! 復核成功改變責任比例,從認定老王為主責,到以原交警隊部分事實未認定為由發回重新認定,成功改判為雙方同等責任! 03 案件亮點 抓住目前正規貨車統一安裝北斗監控系統的新形勢讓對方車速情況有跡可循,以高速路上行駛的特殊規定為切入明確對方被遺漏的嚴重違法事實。 04 辦案感悟 俯瞰事件的全貌,并鎖定可能通行的道路,這是辦案人員久經鍛煉后才能掌握的能力。 尋求擁有這份能力的專業人士來代理案件,才能穿透困境中的陰霾,通向澄澈透亮的未來。堅持不懈,據理力爭,才有峰回路轉,柳暗花明。 在交通事故的復核中,上級復核機關受理復核后僅對復核提出的異議及事故卷宗進行書面審核,如復核者未能剖析出事故認定中的錯誤,則大概率會收到一份維持的結論。 事故認定經過專業人員的分析后,有的放矢地提出復核,并匹配相關證據,才有可能削尖了腦袋,成為復核成功的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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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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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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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師 493評論 -
??妻子在車上安裝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還是個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審主張其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審法院認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妻子上訴對此予以否認。本院認為: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隱私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權利。而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因個人信息之“信息”范圍涵蓋的多樣性,其不可避免的與隱私權中的私密信息發生交叉重合。但盡管如此,也不可將隱私權中私密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同等看待。 ??個人信息側重保護自然人的信息決定自由,只有經過自然人同意以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時,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自然人的個人信息。 ??而隱私權側重于保護信息的內容,即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攝、窺探、公開等方法獲取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或干擾他人的私生活安寧。 ??可見,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存在著細微的差別。在具體案件中,應該結合加害人的主觀目的、手段方法等綜合判定。 本案中,依據現有的證據顯示,妻子主張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蘭牌轎車(車牌號:京xx)排氣管后面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隨時知曉車輛位置。妻子與丈夫屬于夫妻關系,通常情況下,如果安裝定位器用于車輛安全保護,大可不必向相對方予以隱瞞。 由于妻子對其行為無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蹤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為人收集他人的行蹤信息不在于獲取相關數據,而是為了窺探該行蹤信息背后所隱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進入了隱私權的保護范圍。 從庭審中可以得知,妻子與丈夫的夫妻關系已出現裂痕,亦進行了婚姻訴訟。聯系到本案,在無其他合理解釋時,認定妻子通過安裝定位器獲取他人隱私的主觀目的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體是丈夫的隱私,而非個人信息,即以“跟蹤”的方法對丈夫私生活安寧和私密活動進行“窺探”,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準確。張蕓 556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