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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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違法建筑強拆的最新規定是什么?
張嘉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2021違法建筑強拆的最新規定是什么?
內容:違法建筑政府可以依法進行強拆,但是并不等于允許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筑。其判定內容主要從五個方面考量: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基礎,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方沒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或者補償決定明顯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實施拆除。因而,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補償決定時,應當及時通過復議、訴訟的方式積極主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2021違法建筑強拆的最新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嘉娛律師
2021.12.29568人收看 -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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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最新司法解釋
龍珊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違法發放貸款罪最新司法解釋
內容:四、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法律適用和辯護策略根據《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對于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法律適用和辯護策略,律師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 罪與非罪的界限:律師應當審查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特別是要審查是否造成了重大損失,三、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根據《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如下:1. 立案標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或者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ldquo。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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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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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了,違法建筑到底是怎么回事?本文幫你理清
李孟陽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2021年了,違法建筑到底是怎么回事?本文幫你理清
內容:2021年了,違法建筑到底是怎么回事?本文幫你理清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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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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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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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分包轉包,如何查違法分包轉包
陳明月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違法分包轉包,如何查違法分包轉包
內容:法律客觀:《建筑法》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2、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如下: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認定查處辦法1、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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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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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錢跑路算違法嗎
吳夢云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民間借錢跑路算違法嗎
內容:民間借錢跑路算違法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屆時《民法典》相沖突的條例廢止,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1、民間借貸是指私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如果有能力履行而逃避履行的,還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民間借錢跑路算違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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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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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半夜強拆是否違法?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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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半夜強拆是否違法?
內容:半夜強拆是否違法要看該強拆的決定是否屬于法院作出的決定,如果是法院作出了強拆的裁決的,那么就是合法的。行政機關在做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之后當事人仍然在規定的期限之內拒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條例強制執行拆遷。2拆遷公告通知的期限已經到期。3被拆遷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5拆遷人已經為被拆遷人做好安置和補償的工作,被拆遷人接受之后仍然在規定的期限后拒絕搬遷并且沒有正當的理由。6拆遷人已經為被拆遷人準備臨時的安置房或者其他的周轉住房,但是被拆遷人拒不接受,拆除人仍然為被拆遷人保留住房,保證被拆遷人的權益。那么2021年半夜強拆是否違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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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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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 立案標準是什么
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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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 立案標準是什么
內容:違法發放貸款罪是一種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主體一般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單位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主體一般為銀行或者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意味著要是行為人并不具有這樣特殊的身份,那么此時也就不能認定構成此罪。至于違法發放貸款罪 立案標準,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介紹。那么違法發放貸款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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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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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許瑞林律師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內容:“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那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許瑞林律師
2022.01.19660人收看 -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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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違法行為有哪些,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法規不能規定
楊一凡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行政違法行為有哪些,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法規不能規定
內容:三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清單》對當事人決定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通過責令改正、提醒、告誡、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具體內容如下: 一適用《清單》的一般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深入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河北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楊一凡律師
2023.01.1170人收看 -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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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放貸款是否違法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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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放貸款是否違法
內容:個人發放貸款是否違法個人以放貸款是屬于民間借貸的行為,并不屬于違法,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但有以下情況的除外。《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進行借款的,借款的利率超出法律規定的,就會構成高利貸,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那么個人發放貸款是否違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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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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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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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內容:建設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我國關于建設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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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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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貸款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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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貸款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
內容:發放貸款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合同應該注意哪些內容1、訴訟時效問題。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那么發放貸款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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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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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任冰峰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內容:違法發放貸款罪是一種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主體一般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另外單位也是有可能被認定構成此罪的。那么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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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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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訴訟時效司法解釋2021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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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訴訟時效司法解釋2021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內容:在司法實踐中,正確把握訴訟時效對我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訴訟時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的行使權利,那么,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嘛?關于民法典訴訟時效司法解釋2021,大律網債權債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周春花律師
2021.12.11233人收看 -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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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和解,獲得當事人贈送錦旗】 2021年8月,北京交通事故中傷者無責,元甲專案組站在維護當事人權益角度,策劃了訴訟方案,幫助當事人拿到賠償款近20萬元。常常幫助,總是安慰,在您最需要的時刻用我千方百計,解您千愁萬緒!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451評論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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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401評論 -
【元甲律所得到當事人認可與口碑】 2021年12月,北京通州區交通事故,當事人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拿到34萬元賠償款。 法院高額支持了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理賠金額超出當事人預期!特送來一面錦旗表達感謝!元甲交通律師 342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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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不給老婆錢花違法嗎?老公的工資應該上交嗎?
林艷英 308評論 -
【天用案例】鄉鎮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鎮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鎮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鎮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鎮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鎮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鎮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鎮政府,以后的企業發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鎮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現了鄉鎮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很難發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行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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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師 121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