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違法行為有哪些,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法規不能規定

導讀:
三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清單》對當事人決定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通過責令改正、提醒、告誡、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具體內容如下: 一適用《清單》的一般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深入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河北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判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應當根據不同業務領域特點,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屬于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范圍的;
(二)主觀過錯程度較低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金額數額較低的;
(四)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五)主動供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或者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等情節的;
(六)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七)在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八)違法行為的證據能夠及時有效固定的;
(九)違法行為危害性不大或者危險性已經得到控制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因素。
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原則上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但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的,仍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適用《清單》:
(一)當事人未及時采取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的補救措施的;
(二)當事人未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期限屆滿后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清單》對當事人決定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通過責令改正、提醒、告誡、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制定、實施不予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是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重要手段,是實現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重要途徑,進一步統一思想、落實責任,確保不予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依法有序實施。
(二)準確把握適用。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對依法應當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對當事人有《清單》所列事項,同時又存在其他違法情形的,應當結合各種情形綜合判斷。對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應當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三)關注實施效果。各市市場監管局要注意收集、匯總適用《清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市場主體的反饋以及典型案例,并及時反饋省局。省局將根據執法實踐情況,動態完善《清單》適用范圍及條件。各市市場監管局可以根據本轄區市場監管情況制定本區域的《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
本清單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