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女士認為,雖然房屋產權證在婚前取得并且登記在王先生一人名下,但房屋貸款主要由婚后雙方共同償還,出去由王先生一人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款,房屋升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權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以及房產升值部分進行分割,按揭貸款屬于購房一方個人債務,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的行為也是在為房屋產權的取得做貢獻,但從法律層面來分析,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僅僅是在償還銀行的債務,屬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個人債務,與房屋產權的歸屬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并不能改變按揭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法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