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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金的領取時間可以累計。當事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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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保險金一般是在每個月的15號或者30號左右發放的。領取失業金需符合下列條件:1、失業者在勞動期間辦理了失業保險,并且繳費滿一年;2、失業不是因為本人自己的意愿;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有繼續求職的要求的。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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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了九個月的社保是不符合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的,所以不能領取失業保險。要想領取失業保險金,至少要繳納一年以上。失業金保險如果是符合失業金的領取條件的話,可以申請領取失業金,是沒有退的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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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員工需要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求,需要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自后7天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備案,在60天內解決申領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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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人員在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領取失業金,比如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保險金一般都是要按月來領取的,并且會根據累計繳費年限來規定能夠領取的月數,最長可以領24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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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后領取失業金的同時可以自己繼續繳納保險。領取了失業金證明現在是無業狀態,可以居民的身份繳納保險,但是繳納的只能是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繳費:個體工商戶或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養老保險時,將按照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繳費: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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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破產,員工可以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即可。失業金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即便公司破產,也是需要支付員工工資并給予賠償的,員工工資屬于破產清算的優先償還項。《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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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金一般是可以直接打到社保卡上的。如果不想讓其打到社保賬戶上,可以前往當地社保部門更改領取方式。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向當地社保部門留存的銀行卡卡號,失業金將會打進指定的個人開戶銀行的卡號內。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點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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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核定其本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其前次未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計算。合并計算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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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領失業金期間辦了工商執照,對退休沒什么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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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斷就業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按照繳費年限計算的。根據相關規定,繳費年限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是18個月。繳費年限7年的,應該在13個月至18個月之間。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需要提交單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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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或者是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征服兵役等的情形出現失業金停止發放。若是這些情形都沒有出現,最多在連續支付二十四個月的保險金之后,保險金也會停止發放。 1、失業人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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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辦理靈活繳納養老保險金,勞動者也可以不買養老保險金,待勞動者重新就業后依法購買養老保險金即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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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退休后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再次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借口,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組織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訓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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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勞動者在正常情況下主動離職的,一般無法領取失業金。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等條件的,才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而主動離職一般就不是非本人意愿離職的,所以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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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同時享受。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其檔案代管機構,為其申請辦理退休手續,未委托檔案代理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申報,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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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單位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具備一定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領到失業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有: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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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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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拿失業金,但是必須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符合上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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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保險金領取了社保不會斷保。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需要是非勞動者本人意愿中斷勞動合同的,跳槽的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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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并符合其他失業金領取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金。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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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金到退休后還給本人這是不可以的。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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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勞動者主動辭職的,一般不能領取失業金。如果不是自愿辭職且符合其他的法定條件的,可按下列程序來申領失業金:用人單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持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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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領取失業金對職工再就業可能存在不利影響,領取失業金時需要行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失業金領取記錄也會被計入個人檔案,用人單位注意失業原因的,可能會影響就業。當然很多單位并不會十分留意這類信息,因此也無需過于擔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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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滿1年的,被辭退后可以領失業金。領取失業金需要滿足的條件有三個:第一、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滿1年,第二、失業不是自己造成的,自己離職是拿不到失業金的;第三、失業之后要去相關部門做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意愿。《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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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懷孕主動辭職沒有失業金可以領取的。我國法律規定,如不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這三種情況,其余情況辭職均不可申請領取失業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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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領取失業金的具體標準: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年限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當事人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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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的。正常情況下不能在戶口所在地領取,一般是在工作所在地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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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金與養老金是兩個不同的險種,領取失業金與交養老保險不存在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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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退休前三個月失業的,最多只能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不能領取全部的失業金。2、《社會保險法》第51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3、根據上述第四項的規定,退休的應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就不能再領取失業保險金了,所以,退休前三個月失業的,最多只能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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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領取失業金。合同到期,勞動者提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領取失業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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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離職四個月了,不可以再申請失業金。勞動者離職后超過兩個月是不能再申請辦理失業金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點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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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在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7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但不能夠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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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了兩年七個月失業保險,在失業時最多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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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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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金與養老金是兩個不同的險種,領取失業金與交養老保險不存在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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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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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領取失業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失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原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其他材料。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且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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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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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相關規定,失業保險買了15年,最長可以領24個月失業金。如果領失業金,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上必須注明是非個人意愿(如辭退、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等原因)才能夠領取失業金。僅僅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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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只有在職職工才繳納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滿一年以上,并且被解除合同的才有資格領取失業金,對于投資入股,不是單位職工的,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