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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再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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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領取失業金對以后退休沒有影響。因為失業金是一種國家社保保障,對個人并沒有什么影響。領取失業金的失業人員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之后,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就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它各項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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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勞動者領過失業金后并不會影響以后的退休工資。領取失業金是失業人員依法獲取失業保險待遇,而領退休工資是參保人員依法獲取養老保險待遇,二者一般沒有沖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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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當七日內到社保局辦理備案,然后失業人員去領取失業金。我國法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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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斷就業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按照繳費年限計算的。根據相關規定,繳費年限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是18個月。繳費年限7年的,應該在13個月至18個月之間。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需要提交單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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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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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金到退休后還給本人這是不可以的。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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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要先注明是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這才算失業。下面具體介紹一下:1、公司與員工要簽訂協議,確定公司已經支付全部補償款,員工不再追究。這樣兩份證明,既證明了失業,又免于讓員工追究責任;2、如果是員工自動辭職是無法領取的,必須是公司原因比如崗位調整、考核不合格、違法規章制度等,與職工解除,才可以領取失業金;3、既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就和員工簽署勞動關系解除證明書好了,這個證明書勞動部門有制式表格,可以去索取;4、注意事項:與員工解除關系后,一定要在7天內將員工檔案轉移到勞動部門進行社會化管理,否則,逾期將失去領取失業金機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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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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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領失業金對退休金沒有影響。退休金高低與繳費基數、繳費年限有關,而失業金的領取主要與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有關,兩者之間沒有任何關聯。失業金是員工非因本人原因暫時失業的一種補償,而退休工資是員工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且按照標準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即可享有的。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之間相互獨立,同時相互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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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金一般是可以直接打到社保卡上的。如果不想讓其打到社保賬戶上,可以前往當地社保部門更改領取方式。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向當地社保部門留存的銀行卡卡號,失業金將會打進指定的個人開戶銀行的卡號內。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點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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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勞動者在正常情況下主動離職的,一般無法領取失業金。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等條件的,才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而主動離職一般就不是非本人意愿離職的,所以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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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正常退休沒有失業金領。因為正常退休后領的是養老保險,而失業金的領取是有一定條件的,領取養老金的同時不能再領取失業金。各地的失業金標準不一,但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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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保險,要交滿一年才能享受,一般交1年拿2個月,交2年拿4個月,但一輩子最多拿24個月.醫療保險,6個月后可享受報銷待遇.養老保險,交夠15年到退休年齡可領養老金.多交多拿.《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領取失業金流程如下: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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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單位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具備一定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領到失業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有: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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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滿1年的,被辭退后可以領失業金。領取失業金需要滿足的條件有三個:第一、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滿1年,第二、失業不是自己造成的,自己離職是拿不到失業金的;第三、失業之后要去相關部門做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意愿。《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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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退休后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再次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借口,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組織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訓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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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離職四個月了,不可以再申請失業金。勞動者離職后超過兩個月是不能再申請辦理失業金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點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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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符合三個條件: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退休人員并不滿足以上條件,因此不可領失業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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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后領取失業金的同時可以自己繼續繳納保險。領取了失業金證明現在是無業狀態,可以居民的身份繳納保險,但是繳納的只能是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繳費:個體工商戶或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養老保險時,將按照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繳費: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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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只要具備條件的失業人員就可以領取失業金。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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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領取失業金對職工再就業可能存在不利影響,領取失業金時需要行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失業金領取記錄也會被計入個人檔案,用人單位注意失業原因的,可能會影響就業。當然很多單位并不會十分留意這類信息,因此也無需過于擔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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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金暫停手續如下:參保人需攜帶失業金領取證、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失業職工證明》、與新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前往社保局告知工作人員已經重新就業,根據工作人員指引完成停止領取失業金業務就可以。如果再次出現失業,本次應該領而未領的失業金,會和下次的累計一塊兒計算,但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而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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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勞動者主動辭職的,一般不能領取失業金。如果不是自愿辭職且符合其他的法定條件的,可按下列程序來申領失業金:用人單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持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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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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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領取失業金。合同到期,勞動者提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領取失業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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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二十四個月,國家規定失業保險最多可領二十四個月,在這期間必須找到工作繼續繳納社保,如果超過兩年仍未找到工作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如果在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兩年內找到工作繼續繳納社保,再次失業仍可領取最高兩年的失業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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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懷孕主動辭職沒有失業金可以領取的。我國法律規定,如不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這三種情況,其余情況辭職均不可申請領取失業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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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勞動者曠工被辭退可以領失業金,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在前用人單位已繳滿失業保險一年,且勞動者被單位辭退后,已經進行失業登記,還在求職中的,都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用人單位不支付失業金的話,勞動者可以提起訴訟,維護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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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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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核定其本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其前次未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計算。合并計算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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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并按遷入地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并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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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拿失業金,但是必須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符合上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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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在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7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但不能夠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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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當月申請當月發,日期是當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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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入職用人單位單位給你繳納社保,直接通過失業證,在單位辦理入職手續即可。失業金的領取自動停止。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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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破產,員工可以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即可。失業金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即便公司破產,也是需要支付員工工資并給予賠償的,員工工資屬于破產清算的優先償還項。《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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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員工需要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求,需要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自后7天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備案,在60天內解決申領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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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保險的領取期限是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十四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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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滿足以下條件,能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前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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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是不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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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相關規定,失業保險買了15年,最長可以領24個月失業金。如果領失業金,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上必須注明是非個人意愿(如辭退、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等原因)才能夠領取失業金。僅僅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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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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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以上即可領取失業金。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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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三種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不一定和時間有關系,具體為: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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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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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業金申請有時效。領失業金有時間限制,需要在失業后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之后才可以領取失業金。在規定的時間沒有申請領取的,視為已經就業,在下次失業時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