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履行夫妻義務可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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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為避免婚后產生經濟糾紛兩人決定實行夫妻財產AA制并簽訂了經濟獨立協議書約定雙方自結婚后經濟各自獨立丈夫董某每月付給妻子何某800元家庭生活費其他各項費用雙方自理。離婚時何某稱自己待業在家生活不穩定所以要求董某對自己進行經濟幫助一次性支付何某10萬元。針對何某的這一請求董某自然不同意他認為自己每月向何某支付生活費補助費已經履行了應盡的義務。案件爭議焦點及法律適用本案爭議的焦點是AA制夫妻離婚后一方是否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自己經濟幫助。本案中被告董某以雙方已經約定分別財產制為由不履行經濟幫助義務這一抗辯沒有法律依據。那么夫妻約定財產AA制的情況,離婚時能否要求對方履行扶養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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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此,保管人應:1、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盡相當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毀損滅失。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不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將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損,在這種情況下,保管人為了維護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條規定,保管人須親自為保管行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得將保管義務轉托給他人履行。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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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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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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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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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下,先合同義務、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及后合同義務相繼確立,使附隨義務有了完整的理論基礎。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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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男方出軌生子妻子有撫養義務嗎撫養費屬男方個人義務妻子不需要承擔。理由如下法律規定的撫養義務僅僅限于存在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間或法律擬制父母子女關系間對于丈夫的私生子妻子沒有撫養的義務。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而負擔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但一方應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并非夫妻共同債務更不是另一方應當承擔的撫養贍養義務。那么男方出軌生子妻子有撫養義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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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責任的,屬于違法行為,老年人和子女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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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理由如下:1、法律規定的撫養義務僅僅限于存在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間或法律擬制父母子女關系間,對于丈夫的私生子,妻子沒有撫養的義務。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而負擔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但一方應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并非夫妻共同債務,更不是另一方應當承擔的撫養、贍養義務。雖然對非親生子女進行了撫養,但并不存在血緣關系或擬制血親關系,所以對非親生子女不應承擔法定撫養義務。而且,夫妻關系存續有效,并不意味著夫妻一方必然要承擔另一方違法行為所致的后果。因此,有權要求返還撫養費。那么妻子要承擔丈夫私生子的撫養義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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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賀*秀以其對丈夫的私生子沒有撫養義務為由,要求退還扣劃款項。李*偉不履行對非婚生子的撫養義務,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扣劃夫妻共同財產實現判決內容,是合法的。另一種意見認為,賀*秀在與李*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工資依法雖為夫妻共有,但依照婚姻法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共同財產僅用于清償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約定優于法定,在夫妻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依法律規定確定夫妻財產的歸屬。因此,本案被執行人李*偉不履行判決撫養義務,所形成之債務應當認定為其與賀*秀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妻子有義務負責丈夫的私生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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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債權質押的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該怎么做債權質押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直接向質押的合同債權之債務人主張權利。合同債權質押與動產質押的差異在于質押標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產生的請求權,而后者則為有體物動產。合同債權質押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和三個債權:三方當事人是指質權人(債權人)、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此例中,銀行對A享有貸款債權,A對C享有租金債權,以租金債權作為擔保質押于銀行,以保障銀行貸款債權的實現,即為合同債權質押。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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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了實施該項目,該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批手續,并獲得相應的批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違反報批義務的行為予以處罰,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報批義務是指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相關規定,需要向有關部門或機構進行報批或備案的義務,現在,該公司面臨著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公司未按時履行報批義務的行為是否構成了違法行為,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法律上,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可能會導致以下法律后果:1. 行政處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違法行為者進行行政處罰,包括罰款、責令停工或拆除等措施,以制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合法秩序。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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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丈夫欠債妻子一般沒有義務償還,但是如果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則妻子也需要承擔償還責任,夫妻共同債務一般要有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如果丈夫欠債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那么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作為妻子應當在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內承擔責任,法律分析:婚姻關系續存期間,一方在外欠的債務,只要是用于家庭共同投資,或者用于家庭生活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丈夫現在還不了,妻子有義務償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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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么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妻子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有償還責任2、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妻子對丈夫的借款并不知情,那么這屬于丈夫個人債務,妻子沒有償還責任,婚前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有義務還嗎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就由丈夫和妻子一起償還,第三、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且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如果屬于丈夫的個人債務,就由丈夫個人來償還,妻子沒有償還義務,3、如果丈夫的借款發生在結婚以前,那么也是其個人債務,妻子不承還款責任。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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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借貨的借條丟失不履行還貨義務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后法院立案的條件是:(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在未注明償還日期的情況下,二者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時間是不同的。欠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起算。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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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男主外女主內,丈夫有義務付妻子生活費嗎?
涉及到繼承分割財產錢的問題啊,估計啊兄弟姐妹們十有八九都會吵架,其實啊,大家吵架的原因呢,很簡單,總希望自己呢能夠多分點,最起碼呢也希望能夠平均分配,但平均分配這個想法呢,絕對是錯誤的,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老人的子女們都有權利分割遺產,但這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平均分配,很多人呀,都有這個誤區,以為呀,每個人都能分到一樣多的遺產,實際上呀,遺產分配啊,原則上是公平,而不是絕對的公平。根據啊民法典的規定,子女呢,在分配遺產時,要考慮到他們對老人的贍養情況,如果某個子女呢,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或者是一直和老人生活在一起,他們可能會分到更多的遺產,而如果呢,有贍養能力。
卻未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分遺產的時候呢,就比較少,或者呢,根本就分不到遺產。法律規定是明確的,但需要你有證據來支持,所以呢,在處理遺產糾紛的時候,證明自己啊,對老人的贍養貢獻是非常重要的,這需要專業的律師來幫你梳理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呢,可能決定了你能分到多少遺產。雖然孝順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每個子女啊都有責任去履行,如果你的付出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甚至呀在遺產分配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這無疑會讓人感到心寒。請記住,只要你堅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采取正確的方式,法律始終會站到正義的一邊。如果你有類似的問題,歡迎私信我們,我們一起來幫你。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