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免除需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為客戶解決問題提供高效方案
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在案件開庭審理之前,當事人可能會由于某些原因缺席,我國法律規定了特定情形適用的缺席判決,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債務糾紛缺席判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現實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決后,缺席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這時才意識到,由于未及時到庭參加訴訟,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后果。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那么債務糾紛缺席判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債務免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第一、免除使債務消滅、債權人免除部分以債務的,債務部分消滅,免除全部債務的,債務全部消滅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債務免除后將會產生債權債務全部或部分歸于消滅的法律后果,因此作為債權人應當知道債務免除的條件是什么以及債務免除有哪些法律后果,重視債務免除的實施,慎重處理債務免除情況。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那么債務免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二)連帶責任連帶保證責任1、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民法典的未經擔保人同意轉移債務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債務免除需承擔哪些法律后果債務免除的法律后果:第一、免除使債務消滅、債權人免除部分以債務的,債務部分消滅,免除全部債務的,債務全部消滅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債務免除后將會產生債權債務全部或部分歸于消滅的法律后果,因此作為債權人應當知道債務免除的條件是什么以及債務免除有哪些法律后果,重視債務免除的實施,慎重處理債務免除情況。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那么債務免除需承擔哪些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債權債務混同有怎樣的法律后果混同的效果或效力,指的是債權債務混同之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6條之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比如,兒子欠了父親100萬元,父親過世后,兒子繼承了父親的所有家業,此時便構成了債權債務混同,原有的100萬元債權債務歸于兒子一人,自然消滅。當債權被為第三人設定權利質權時,就必須考慮質權人的利益,使債權不消滅,否則也會造成不公平的結果。那么債權債務混同有怎樣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債務人惡意逃債有什么法律后果《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眰鶆杖藧阂馓觽暮蠊咐罕桓嫱跫?001年8月6日向原告劉某借款50萬元經營一服裝店,約定該借款于2003年8月5日歸還。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王甲房屋贈與以及汽車轉讓的行為無效。⑵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換句話說就是債務人的行為已經或者即將極大地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務人危害債權的性質仍然存在。那么債務人惡意逃債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總的來說,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允許私自拿走債務人財物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1、拿走債務人的東西抵債時,債務人如果不在場,則債權人有可能涉嫌構成盜竊罪,除了民事責任外,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則仍然會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即使沒有達到刑事責任的程度,債務人仍有權基于民法典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債權人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后來,張某報案,小李被依法刑事拘留,后來被法院判處6個月的有期徒刑。這種行為就是通過公權力將債務人的財產控制起來。那么拿走債務人的東西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企業債務違約怎么辦面對企業債務違約,債權人可以選擇破產訴訟。根據《破產法》第2條、第7條和司法解釋第6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破產申請受理后,未到期債權到期,設定的財產保全也解除,作為先到期的債券持有人此時申請破產只能使得更多的債權人參與分配已經所剩無幾的財產。那么公司債務違約會承擔哪些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那么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轉讓債務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那么轉讓債務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用戶這樣評價她:
內容:欠錢收到法院傳票不去有什么后果1、拘傳到庭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必須經院長批準。欠錢收到法院傳票不去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法院有權將欠債人強制帶到開庭處,而且要是缺席還什么辯護都不做的話后果就更為嚴重。那么法院已判決債務人還債,若還不肯還債,會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免除債務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免除使債務消滅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的,債務部分消滅;免除全部債務的,債務全部消滅。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比如,債務人乙欠債權人甲100萬元貨款,甲通知乙只要償還80萬元,免除了20萬元債務。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兔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債權人免除全部債務比如,服裝加工部向服裝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裝加工費。在債務被全部免除的情況下,有債權證書的,債務人可以請求返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條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那么免除債務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債務轉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一、債務轉讓需要哪些條件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務轉讓也有一定的條件,具體如下:1、須存在有效的債務。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三)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依《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那么債務轉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所謂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提出的給付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或沒有按照約定給予協助,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人解除合同須要在法律的規定下進行。債權人遲延后,因金錢債務所生的利息債務,自受領遲延時起向后消滅。法律后果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的履行義務并不消滅。那么債務糾紛中的受領遲延有怎樣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債務轉讓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依合同法第86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債權轉讓根據主體的不同會產生不一樣的法律后果。那么債務轉讓后有哪些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用戶這樣評價她:
??再添“調解勝績”!歷時高效推進,成功鎖定工程款支付期限,為委托人筑起法律“防火墻”!? ?? 專業護航,全程無憂 ? 條款精準:明確違約后果,強制執行+利息主張,權益雙重保障! ? 團隊協作:從調解到結案,無縫銜接,只為兌現“法律守護者”的承諾! ?? 客戶心聲 “謝謝,辛苦了!”——每一份信任,都是我們全力以赴的動力!
??婚內出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婚內出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目前中國建筑行業里,以內部承包項目責任制的名義簽訂協議書后,在施工過程中實際是掛靠施工的情況比比皆是。今天就給大家講一講項目被認定為掛靠施工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監管層面,當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時,不同行政機關可依據不同法律法規對公司和項目經理進行處罰,僅罰款這一項就可以按照項目產值的2%~4%進行罰款。 相反,當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內部承包時,屬于合法,被認定為轉包時,處罰也比掛靠輕的多。 經濟糾紛層面,當項目對外拖欠人材機款項時,如果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則公司與項目經理共同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以向項目經理追償。 綜上,對于內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項目經理來講,如果被認定為掛靠,無論是行政處罰層面還是責任承擔方面都是最差的結果。建議內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項目經理盡力避免雙方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關系,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F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钡诰虐侔耸鍡l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