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清償及其清償當事人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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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合同未到清償期能否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清償借款合同未到期的,一般不能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清償,但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喪失履行能力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借款合同未到清償期能否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清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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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法律分析:在法定條件下發包方是有責任的,如果發包人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當包工頭拖欠工人勞務工資時,可直接要求具有更好清償能力的承包人承擔被拖欠的勞務報酬,第7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5、法律主觀:個人可以與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分包合同是無效的,個人是不具有勞務分包資格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條件,合同自然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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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家都知道合同的設定就是通過法定的手段來解決合同的糾紛問題,對以后可能發生的情形進行提前的約定,來達到雙方互利的地步,合同約定是當事人人經過平等協商所確定的,那么合同中可以約定債務清償順序嗎?合同中可以約定債務清償順序合同是可以約定債務清償的順序的,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除外。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后。那么合同中可以約定債務清償順序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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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債務轉移與代為清償有哪些區別一、債務轉移是合同義務的轉移第三人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一致,并經債權人同意為有效。而代為清償的協議并未取得債權人同意。前者是指由第三人完全代替債務人承擔債務;后者是指原債務人也未脫離原合同關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作為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負責的情況。而在代為清償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非合同當事人。如果第三人在履行義務過程中有瑕玼,債權人不得向其主張債權或有關履行瑕玼的責任,而只能向債務人主張。那么合同債務轉移與代為清償有哪些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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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那么當事人可否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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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中可以約定債務清償順序合同是可以約定債務清償的順序的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債的清償抵充順序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后。那么合同中可以約定債務清償順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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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方清償債務是否合法第三方清償債務只要約定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就是合法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清償的原則規定債務清償是企業債務運動即借債一用債一還債中的必然現象和重要環節。不能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來履行債務而不得隨意提前、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于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那么第三方清償債務是否符合合同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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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以協議約定借款合同債務清償順序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借貸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債務清償的順序,但如果出現破產的情形時,債務清償和順序按法律的規定執行。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不能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來履行債務,而不得隨意提前、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這樣,可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于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那么可以協議約定借款合同債務清償順序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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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債務轉移與代為清償有什么區別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是指債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債務轉移不僅必須由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達成協議而且必須經原債權人同意。代為清償即清償由第三人代而為之的制度。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三人清償規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那么合同債務轉移與代為清償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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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家都知道合同的設定就是通過法定的手段來解決合同的糾紛問題,對以后可能發生的情形進行提前的約定,來達到雙方互利的地步,合同約定是當事人人經過平等協商所確定的,那么合同中是否可以約定債務清償順序呢?合同是不可以約定債務清償的順序的,因為債務清償的順序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后。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來履行債務,而不得隨意提前、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在合約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那么在簽訂的合同中是否可以約定債務清償順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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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合同權利的終止有哪些情形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557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七)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5、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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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保理的不同類型,保理合同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合同和無追索權保理合同、顯式保理合同和隱式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以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基本合同中債權轉讓為基礎的,涉及三方當事人,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保理合同的類型根據保理的類型不同,保理合同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合同和無追索權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和暗保理合同等。有追索權保理合同,保理商可選擇同時起訴債權人及債務人,管轄涉及適用保理合同管轄還是基礎合同管轄的問題。無追索權保理合同,因保理商對債權人沒有追索權,因此在應收賬款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保理商僅能起訴債務人要求其清償,管轄問題相對簡單。那么保理合同糾紛當事人的類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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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債務轉移與代為清償的區別在哪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是指債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債務轉移不僅必須由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達成協議而且必須經原債權人同意。代為清償即清償由第三人代而為之的制度。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三人清償規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那么合同債務轉移與代為清償的區別在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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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那么在合同當事人未約定的情形,債務清償地,清償期和清償費用應如何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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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在申請法院受理債務清償糾紛案件時,需要根據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的案件受理費,對于債務清償糾紛案件,當事人需要支付一定的案件受理費,綜上所述,債務清償糾紛是一項復雜的法律事務,需要雙方合理約定、履行債務,并通過合適的途徑解決糾紛,在債務清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可以通過起訴、調解、仲裁等途徑解決糾紛,這類糾紛涉及很多方面,包括債務合同的簽訂、債務的履行、債務清償方式的選擇等,通過本文的介紹和解讀,相信讀者對債務清償糾紛及相關案件受理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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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所為解決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開展【模擬法庭】活動!具有40年法院審判經驗的專家老師強勢坐鎮,各位精英律師思慮周全、準備充分,為維護當事人權益而戰!展示出專業風范,給予了當事人極大信心!
又解決一件工傷賠償難題!工作中受傷,但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傷情評定為九級傷殘。單位不愿支付合理賠償款,在元甲律所幫助下,法院判決幾乎支持我方全部訴求,當事人拿到35萬余元賠償款!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