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借條是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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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哪些人適合簽訂婚前財產約定和夫妻財產約定?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有效解決將來可能產生的財產糾紛,但如何寫婚內財產協議,才能有效地避免踩雷、掉坑呢?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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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內財產協議是有效的,經夫妻雙方簽字確認,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婚內財產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符合法律生效條件的,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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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貸糾紛是非常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是指發生在自然人之間的債務的償還不能時,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其償還債務。在民間借貸中有很多欠條出現,那么借條是怎么來的呢?借條一般都會有一些基本信息,例如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等。這些欠條在法律上都是可以進行保全的。但同時在欠條的上面往往也會注明債權期限。那么你知道借條的法律時效是幾年嗎?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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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很多時候我們需要借錢或者將錢借給別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常常會采用欠條或者借條的方式來確立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然而,對于很多人來說,欠條和借條并沒有什么區別,認為兩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欠條和借條是有本質區別的,這也影響著它們的法律效果。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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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條和欠條哪個更具有法律效力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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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內出軌要負什么法律責任已婚的人與他人同居的,是屬于違反法律的行為,如果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構成重婚罪,可以判刑的,婚內出軌是否凈身出戶不是,一方出軌可以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依據,但是不能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婚內出軌、凈身出戶&rdquo,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那就不只違法這么簡單,會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的,是犯罪行為,可向法院起訴,婚內出軌同居怎么判婚內出軌非法同居的判決方式如下:1、一般的出軌,只會受到道德譴責,不違法,的法律規定,僅規定了夫妻雙方離婚時財產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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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律師的角度解析借條是一種常見的借款憑證,它可以是口頭協議、書面協議等多種形式,但在法律上并不是所有形式的借條都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簽訂電子借條時,要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并保存好相關的電子證據,以便在爭議發生時能夠證明其有效性,因此,在簽訂書面借條時,出借人和借款人應該詳細確認其各自權利義務,避免因疏忽而被法律認定為無效,因此,在正確使用電子借條的前提下,其具有法律效力,盡管電子借條的使用越來越廣泛,但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有一定爭議,例如在《借款合同法》中規定,借款人需在收到借款后立即給出書面或口頭回應,否則可以被視為已經承認對方提供的借條。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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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沒有對該筆借款進行處分。所謂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是指法律直接就夫妻財產關系有關內容做出具體規定的法律制度。夫妻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由夫妻雙方對該財產進行共同管理。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是實現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要求,因此是夫妻財產權屬制的主導制度。那么,夫妻彼此間的相互借貸是否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否仍然體現的是債權債務關系,這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分析和探討。那么夫婦婚內出具的借條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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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醉酒的情況下寫的借條有效嗎1、法律分析:喝醉了打的借條沒有法律效力,是無效借條,5、醉酒時簽署的協議在有效合同的其他三個條件上面沒什么問題,可是在法律行為上明顯是不真實的,2、李某依據借條主張借款事實的存在,張某則辯解:“借條是其在醉酒的情況下寫的,當時自己意志不清,不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借條應無效”法院判決借條有效,結合其他證據佐證,張某應向李某償還借款50萬元,...喝醉酒時,稀里糊涂的寫了一張30萬的欠條,現在怎么辦。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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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婚內借條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婚內夫妻借條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若夫妻本身已經約定了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或者夫妻有個人婚前財產,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錢;而出借的款項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并出具借條,那么該借條參照一般自然人出借的借條,就是有效的。婚內借條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寫的欠條,就是夫妻間的債權債務。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雖然法律規定婚后財產屬夫妻共有。雖然在借貸糾紛中借條是十分有利的證據,但是沒有借條,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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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結起來,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借條應當包含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款的具體金額和用途、還款方式和期限等明確的條款,并清晰明了地表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約定相關的法律責任和違約責任,以及簽署時間和地點等信息,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應該了解如何書寫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借條,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通過合理的安排和規范的內容,可以確保借條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為借款雙方提供法律保障,首先,借條應包含以下基本信息: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借款的具體金額和借款用途,還款方式和還款期限等,借條怎么寫有法律效力借條是指在借貸行為中記錄借款事項的一種法律文件,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這些信息可以在借條中起到明確雙方權益的作用,確保借貸雙方的權益得到保護。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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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夫妻雙方以協議離婚或者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和債務處理協議該協議的法律效力屬于效力待定的狀態,該協議應當以離婚為條件,夫妻雙方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日益成為夫妻雙方離婚爭議的焦點問題,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協議對共同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確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協議法律效力,對財產的分割和債務承擔有重要作用,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和債務處理協議與婚內財產處分協議兩者表面看都是對財產的自由處分,體現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同時在對外關系上也主要約束夫妻雙方,但前者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以離婚為條件,未實際離婚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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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相互打的借條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法院到底該不該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夫妻共同財產,借條沒有法律效力;另一種認為存在約定財產制應具體分析其法律效力。所謂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是指法律直接就夫妻財產關系有關內容做出具體規定的法律制度。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是實現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要求,因此是夫妻財產權屬制的主導制度。所謂夫妻特有財產制是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財產,由夫或妻一方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等形成的法律制度。那么夫妻婚內借條的法律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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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沒有對該筆借款進行處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相互打的借條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法院到底該不該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夫妻共同財產,借條沒有法律效力;另一種認為存在約定財產制應具體分析其法律效力。所謂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是指法律直接就夫妻財產關系有關內容做出具體規定的法律制度。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是實現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要求,因此是夫妻財產權屬制的主導制度。那么,夫妻彼此間的相互借貸是否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否仍然體現的是債權債務關系,這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分析和探討。那么夫婦婚內借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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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楹蠖速彽梅课荩课莸怯浽诜赌趁?。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F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婚內財產協議怎么簽? 婚內財產協議需要雙方認可同意,雙方需明確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并在協議上簽字按手印,注明日期?;閮蓉敭a協議在夫妻雙方自愿、平等的情況下簽訂,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如下: 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內,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男女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婚內協議書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可以擁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