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伙斗毆行為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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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眾斗毆輕傷,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法規《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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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打架斗毆時弄瞎對方的眼睛已經屬于重傷的程度所以一旦被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那么即可能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要滿足要件1、行為人侵犯了他人的身體權而弄瞎眼睛侵害了他人的五官屬于身體權2、因為行為人的原因導致對方瞎眼并且致人眼瞎已經達到重傷的程度3、行為人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4、行為人傷害他人的眼睛時并不是故意弄瞎而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導致傷害。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那么打架斗毆弄瞎對方眼睛會判過失致人重傷罪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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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那么聚眾打架斗毆輕傷怎么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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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對于打架斗毆這樣的事情是不可以做的,因為這是屬于違法的,但是很多人卻不顧法律的存在。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對于未參與斗毆是否構成犯罪中止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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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墊付金是自然人為了將要進行的活動能夠順利進行,所提前拿出來的資金。墊付金可以給別人墊付,也可以給自己提前墊付,只要墊付協議條款約定明確,符合法律規定,墊付協議是當然有效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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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現實生活中,打架斗毆的行為是經常發生的,發生打架斗毆行為,往往會造成他人出現不同程度的人身傷害,而對打人者要追究法律責任的,那么斗毆是不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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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構成聚眾斗毆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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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喝酒之后難免會亢奮,如果是斷片的情況下,還會借機發酒瘋,做了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例如打砸公私財物、隨意毆打他人等,做出這些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那么酒后滋事斗毆一般如何處理?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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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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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離婚為附加條件簽訂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孩子撫養權歸屬等問題的協議,自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即成就離婚條件時,該協議生效,同時表明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可見,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為法律規定的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領取離婚證時,離婚協議方能發生效力,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內容的不確定性,而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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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如果是雙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3、法律主觀:如果是雙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主觀:如果是雙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分析:和解協議書是合法的,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4、法律分析:和解協議書是合法的,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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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械聚眾斗毆致人死亡如何定罪1、我國法律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處罰,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法律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處罰,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主觀:打架斗毆致人死亡的處罰規定是如果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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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事實上,聚眾斗毆致人死亡是一個極其嚴重的罪行,可能會導致被指控者面臨長時間的監禁和其他法律后果,綜上所述,聚眾斗毆致人死亡是一個嚴重的罪行,涉及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聚眾斗毆致人死亡屬于過失殺人罪,對于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行為,立即會有調查機構展開調查,然而,如果行為人蓄意斗毆,并且知道自己的行為有可能導致他人死亡,那么他將面臨更嚴重的指控,如果聚眾斗毆導致他人死亡,那么被害人的家屬有權利要求行為人為其支付經濟賠償,以彌補其造成的經濟損失。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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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我們應該尊重他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不參與任何尋釁滋事或者聚眾斗毆的行為,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無論是尋釁滋事還是聚眾斗毆,都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聚眾斗毆和尋釁滋事怎樣定罪1、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4、聚眾斗毆跟尋釁滋事哪個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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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離婚判決的空間很大,法律適用和真實的世界一樣,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訴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們不做思維僵化的“法條普法/講解”,一切都以案例說話;??要想在婚姻家事糾紛特別是離婚糾紛中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師和經辦法官,也要看當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糾紛很少存在必勝或必輸的訴求;
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如下: 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內,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男女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婚內協議書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可以擁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