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告不出庭的有什么法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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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因為婚姻屬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十分重視在司法實踐中都要求被告出具書面的意見但這還不夠完善法官還要確認書面意見確實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應在開庭之前當面向法院遞交書面意見或對書面意見做公證由代理律師遞交給法庭這樣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因為婚姻屬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十分重視在司法實踐中都要求被告出具書面的意見但這還不夠完善法官還要確認書面意見確實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應在開庭之前當面向法院遞交書面意見或對書面意見做公證由代理律師遞交給法庭這樣被告可以不再出庭,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須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須提交書面意見,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須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須提交書面意見。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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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訴訟被告不出庭怎么辦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送達到期后視為被告已簽收。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那么民事訴訟被告不出庭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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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起訴欠錢不還的人不出庭怎么辦起訴欠錢不還的人不出庭的,如果是被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則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如果是必須出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欠錢不還被告人不出庭怎么辦法律分析:欠錢不還起訴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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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案被告不出庭委托律師可以嗎在起訴離婚案件中有的被告由于種種原因而不想或者無法出庭應訴所以打算委托律師代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處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卻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雖然法律所指的特殊情況包括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變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5其它。那么離婚案被告不出庭委托律師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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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3離婚訴訟中被告應當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公告離婚案件時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親屬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明材料結合原告的陳述綜合認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那么離婚訴訟時一方不出庭在法律實踐中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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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1)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開庭未到法院會怎樣處理法律分析: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無故不出庭應訴,法院可以缺席進行判決。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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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法院會如何判決根據法律規定原告起訴離婚法院依法向被告送達訴訟狀被告15日內答辯不答辯不影響法院審理。法院依法向被告送達傳票或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那么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法院會如何判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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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并且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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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債務糾紛被告不出庭怎么辦在因民間借貸糾紛而引發的訴訟當中,如果傳票已送達,而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如果傳票無法送達,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后,缺席審理并判決。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并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法院會根據現有證據和法律缺席判決,被告漠視法院權威,就是漠視自己的訴訟權利,最終產生的法律后果將由被告自行負擔。那么民間債務糾紛被告不出庭有什么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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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開庭被告委托律師出庭可以嗎起訴離婚開庭后能不能撤訴轉為協議離婚的問題決定權在法院。因此須先行達成離婚協議并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是否允許撤訴由法院根據情況決定。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委托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第一百四十三條按撤訴處理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那么離婚開庭被告委托律師出庭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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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案件中,在沒有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證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故不能準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關于被告有精神病不能出庭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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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作不作證法院一般不會干涉,不出庭作證法院不會采信證言而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因此,我國法律對證人的保護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那么貸款惡意拖欠被告證人不出庭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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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被告不出庭可以判決,按照缺席判決處理,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證據,直接判決。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未經許可的,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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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王先生最近有一件煩心事,去年8月份好友小李向王先生借了10萬元錢,做商業投資用,兩人約定3個月后歸還本金及利息。眼看開庭在即,王先生又得到一個消息,小李拒不出庭。原來,我國法律規定被告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據被告實際情款進行不同處理。首先被告經傳票傳喚,且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這種情況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王先生的情形顯然不屬于以上兩種情形。就王先生這個案件來說,如果小李收到傳票而拒不出庭,法院有權進行缺席判決,且判決結果對小李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么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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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知道案情的單位或者個人有義務出庭作證。被告證人不出庭作證的,不能作為終審判決的依據。而且,如果證人不出庭,對案件沒有影響。一般情況下,除非經過法院同意許可,否則,作為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因此,我國法律對證人的保護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那么惡意拖欠貸款被告證人不出庭是否可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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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報:1810萬+全壘打 法院:本金利息統統到賬,被告含淚點支付 天用律師化身‘法律界鋼鐵俠’,專治各種付款拖延癥。——天用律所,用專業讓老賴變“打款積極分子”!
“贏了,但沒完全贏?” 不!這次是 ‘1810萬+全壘打’! 法院:本金利息統統到賬,被告含淚點“支付”~ ?? 從 對賬單變“對敵賬”,到 微信轉賬變“心碎賬單”, 天用律師化身‘法律界鋼鐵俠’,專治各種“拖延癥晚期”! “你以為的極限,只是我們的起跳板!” ——天用律所,用專業讓老賴秒變“打款積極分子”!??
三權糾紛案件,被告在撞人后,不僅未表示應有的歉意和關心,反而玩消失,令受害者阿姨深感無奈和憤慨。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阿姨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催促法官盡快立案審理,以期早日獲得公正的判決和應有的賠償。
來自武威市涼州區的勝訴判決 證據上有欠缺,被告沒有出庭,沒有直接轉賬記錄,法官集體討論后支持了全部主張??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