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精神病不能出庭怎么辦

導讀:
離婚案件中,在沒有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證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故不能準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關于被告有精神病不能出庭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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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精神病不能出庭怎么辦
離婚案件涉及身份關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點。在離婚案件中,離婚與否,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且調解是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只有在當事人雙方均出庭的情況下,才便于審判人員對雙方感情的破裂程度作出正確判斷。
因此,《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對離婚案件的訴訟代理作出了特別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