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被告不來怎么辦(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去怎么判)

導讀:
(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1)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開庭未到法院會怎樣處理法律分析: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無故不出庭應訴,法院可以缺席進行判決。
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開庭未到法院會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無故不出庭應訴,法院可以缺席進行判決。判決后,進行公告,公告到期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不能自己出庭的,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席,但是應當向法庭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次起訴離婚男方不到場怎么辦
書面陳述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無則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一、被告有準確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如果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1)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二、具體過程:
1、依法通知被告應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辨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對惡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然后向其郵寄送達訴訟文書,其簽收與否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力。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訴法》規定的其它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采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查詢下落不明起訴離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審理的重點,因為查清該事實是確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的關鍵。訴訟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因無法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審判人員應根據這類案件的特殊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除調查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還應當調查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一方當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會和近親屬保持聯系。如果其近親屬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結合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可認定被告下落不明。
3、認真審查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在無法查清時,應暫不處理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問題,待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出現后再行處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訴權。同時,加強與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親屬的溝通,盡量減少日后可能出現的纏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院傳喚被告人不來怎么辦
法院傳喚被告人不來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分析】
法院開庭被告不來的處理辦法:經過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其理由是:原告經兩次合法傳喚,沒有當理由拒不到庭,這實際上就等于放棄了自己的起訴權利,是處分自己起訴權的一種形式。被告不到庭不影響結果。如果原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這實際上就等于放棄了自己的起訴權,是處分自己起訴權的一種形式。人民法院沒有必要動員或再三傳喚原告到庭,應該按自動撤訴處理。按自動撤訴處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原則上不應允許再行起訴。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三十九、 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到庭,法院會如何判決?會判離嗎?
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到庭,法院判離婚的可能性大,不過具體法院如何判決看的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擴展資料: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