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定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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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作為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9條也作出了相應修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中不再保留與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0條在《婚姻法解釋(一)》第8條基礎上作出了更加細致嚴謹的規范表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必須是在提起訴訟時仍然存在《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的法定婚姻無效情形,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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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法院判定合同內容有效時,首先要滿足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已經簽訂了一份書面合同,其次要求雙方當事人都有能力履行該合同,如何判斷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1、,符合要約構成要件以后,就還需要判斷要約是否生效,要分兩種方式進行判斷: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具體而言,法院會檢查雙方是否真正有意訂立該協議,法院判定合同內容有效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考慮合同的形式、訂立方式、共同意愿、表達意思等因素。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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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關于起訴離婚法院怎么判定感情破裂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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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分居兩年法院會判離婚嗎夫妻分居兩年如果能判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情形是應當判決準予離婚的,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兩年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可以據此判決雙方離婚,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兩年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可以據此判決雙方離婚,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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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據悉,該案對于規范公司行為,規范擔保市場有積極意義。而另一被告某食品公司為使該股東能順利實現貸款,公司董事會竟作出決議,以該食品公司名下的房產向擔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擔保。而食品公司股東鄭某則認為,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自身作為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確認上述二者簽訂的抵押反擔保合同無效。而事實是鄭某與另一股東至今卻未參加此項事宜的表決。因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二被告簽訂反擔保合同無效,原告鄭某的訴請合法有據,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大股東私自抵押公司房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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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感情確已破裂,必然調解無效;而調解無效,不一定感情確已破裂。因為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關于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的法定事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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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近日,順義法院認定這種“陰陽合同”無效,判令買主孔某支付劉某剩余的購房款。多次索要未果,劉某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庭審時,物業公司作證,劉某和孔某約定的房價是31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孔某為少交房地產交易契稅,與劉某簽署“20萬元”《房屋買賣協議書》,該行為損害國家利益,造成國家稅費流失,故認定該協議無效。經審查,檢察院認定法院判決適當。一些二手房交易的當事人雙方,為了少繳納稅款,簽訂虛假合同也就是“陰陽合同”:假合同上的交易價格低于真實合同價格。本案中,劉某就是簽訂了“陰陽合同”,險些損失11萬元合同差價。那么為少繳稅簽訂“陰陽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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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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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法律主觀:婚姻糾紛的處理方式: 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4、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 ...,調解人員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時,對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產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現狀都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同時要注重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質量。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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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產買賣實為債務提供擔保法院為何判定為無效因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流質條款的性質而無效。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條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那么房產買賣實為債務提供擔保法院為何判定為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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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法院判定遺囑無效,那么遺產該如何處理遺囑無效可以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遺囑無效的部分并不影響或停止遺囑其他部分的生效及執行。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哪些情況下遺囑無效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那么如果法院判定遺囑無效,那么遺產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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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是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那么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法院判定的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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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書遺囑法院怎樣判定真偽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存在爭議的一般會對自書遺囑進行司法鑒定例如筆跡比對也可以詢問相關的人員進行取證調查。自書遺囑生效的條件(一)、實質條件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不得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自書遺囑如需涂改、增刪時遺囑人也須于涂改、增刪處簽名并注明時間否則其涂乞討、增刪的內容無效。那么自書遺囑法院怎樣判定真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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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定一起保險合同的無效,特別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尤其復雜。首先,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被保險人不是單一概念。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無效案例及判定此案例摘自前些年我國某海事法院民事判決書,根據作者長期從事水險業務承保及理賠工作的經驗分析,此案例作為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的判定,我們可以從中看出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無效判定的復雜性。至于被告主張的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的無效問題,原告在信用證過期后投保,不構成保險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因此,被告關于原告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從而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抗辯,法官不予支持。故判定本案所涉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無效。那么海上運輸保險合同無效判定的剖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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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行為都可以判定合同無效。合同糾紛法律法規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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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 一、法院判定離婚的標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 二、法院判定離婚的法定情形: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實務中,夫妻一方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直接判離。相反,如果沒有以上情形,且另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則法院基本都會判決不離,等滿六個月以后才能再提起第二次起訴。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離的概率比較大,但也有兩次判不離的情況。如果判不離,則需要起訴第三次。事不過三,連續三次起訴,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