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

導讀:
感情確已破裂,必然調解無效;而調解無效,不一定感情確已破裂。因為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關于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的法定事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感情確已破裂,必然調解無效;而調解無效,不一定感情確已破裂。因為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關于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的法定事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
其實被法院支持的離婚理由可以分成兩類:第一類是民法典明確列明的,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理由,這些事由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即可以據此判決離婚。這些理由共有五項,即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情形。
在《民法典》中這一個兜底的條款,比如說以隱瞞的身份騙取結婚,或者因疾病導致感情徹底破裂,影響到夫妻生活等,諸如此類,能夠證明感情確實破裂的一些客觀的證據,也有可能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另外,軍屬們要特別留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不過實踐當中當事人通常難以拿出充分的證據,所以第一次判決離婚的概率并不是很高。
那第二類讓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中,最常見的是連續起訴二次或者三次的,這種連續起訴的行為本身,就能證明說,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給了雙方半年的冷靜期和修復期,但仍然沒有任何改善的,半年后隨即又起訴的,再結合其他感情不和的證據,法院通常就會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因此判決解除夫妻關系。
通過連續起訴的方式由法院判決解除夫妻關系的,是目前全國范圍內離婚方式的主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