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具體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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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踐中由于發包人的主體資格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幾乎沒有。按照該條的規定,只有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進行效力補正,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合同,沒有允許進行效力補正。建設工程竣工,一般指承包人將工程竣工的相關資料提交給發包人,監理公司對承包人竣工的事實予以認可,并將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給發包人。那么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和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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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包人一般應當承擔以下義務:1,完成滿足發包人要求的工程以及相關的工作;2,提供履約保證3,負責工程的協調與恰當實施4,按照發包人的要求終止合同。工程質量檢驗的重點應當是竣工檢驗,通過竣工檢驗后發包人可以接受工程。一般在合同期限內的任何時間,發包人代表可以通過發布或者要求承包人遞交建議書的方式提出變更。批準權在發包人。應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也應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應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那么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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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議書是對雙方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達成合意的書面確認,主要包括工程概況、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合同文件的范圍等基本內容。《建筑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實,合同法對于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的列明已經包括了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而合同簽訂時出現法律風險原因主要在于合同雙方簽約能力、承包人資質、合同條款設計等環節。工程量的變化涉及價款調整,因此,對于有關工程量確定與否以及工程量變更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必須十分關注。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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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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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承包人就整個工程向發包人負責,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總承包人負責。那么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內容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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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包人一般應當承擔以下義務:1,完成滿足發包人要求的工程以及相關的工作;2,提供履約保證3,負責工程的協調與恰當實施4,按照發包人的要求終止合同。工程質量檢驗的重點應當是竣工檢驗,通過竣工檢驗后發包人可以接受工程。一般在合同期限內的任何時間,發包人代表可以通過發布或者要求承包人遞交建議書的方式提出變更。批準權在發包人。應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也應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應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那么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主要內容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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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包人一般應當承擔以下義務:1,完成滿足發包人要求的工程以及相關的工作;2,提供履約保證3,負責工程的協調與恰當實施4,按照發包人的要求終止合同。工程質量檢驗的重點應當是竣工檢驗,通過竣工檢驗后發包人可以接受工程。一般在合同期限內的任何時間,發包人代表可以通過發布或者要求承包人遞交建議書的方式提出變更。批準權在發包人。應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也應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應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包括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合同款的責任、超越合同規定干預承包人工作的責任等;也包括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質量完成工作的責任等。那么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主要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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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工程概況及合同工作范圍;2、合同關系及合同涉及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3、合同工期控制總目標及階段控制目標,目標控制的網絡表示及關鍵線路說明;4、合同質量控制目標及合同規定執行的規范、標準和驗收程序;5、合同對本工程的材料、設備采購、驗收的規定;6、投資及成本控制目標,特別是合同價款的支付及調整的條件、方式和程序;7、合同雙方爭議問題的處理方式程序和要求;8、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9、索賠的機會和處理策略;10、合同風險的內容及防范措施;11、合同進展文檔管理的要求。那么建設工程合同交底的內容包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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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屬于民事合同,雖然各級人民政府代表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出讓合同,但是該合同屬于國家以民事主體的身份與其他主體從事的交易行為。物權法結合目前建設用地出讓的新情況,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的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那么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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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條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內容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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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分包合同應供勞務分包人查閱,但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勞務分包人要求可得到復印件。要求工程承包人及勞務分包人都要委派駐工地現場履行合同的項目經理。勞務分包方的人員及自帶設備由其自己投保。還可以約定固定勞務報酬或單價調整的條件。那么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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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施工主要是指工程的建筑與安裝。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應包括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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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依據《合同法》第281條的規定,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同時,發包人因其過錯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四是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的工程,承包人仍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保修義務和責任。”由于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具體情況很復雜,因此,判斷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不可能有一個統一而具體的客觀標準。那么建設工程合同違約責任的內容有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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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學者多認為該條立法規定實際上是確立了根本違約的制度。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并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系溯及地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那么建設工程合同終止條件內容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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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應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是合同的主要內容,規定應當詳細、準確。承包人一般應當承擔以下義務:1,完成滿足發包人要求的工程以及相關的工作;2,提供履約保證3,負責工程的協調與恰當實施4,按照發包人的要求終止合同。工程質量檢驗的重點應當是竣工檢驗,通過竣工檢驗后發包人可以接受工程。一般在合同期限內的任何時間,發包人代表可以通過發布或者要求承包人遞交建議書的方式提出變更。批準權在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保障和保護發包人、發包人代表以及雇員免遭由工程導致的一切索賠、損害和開支。那么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主要內容項目管理知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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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天用案例】分包人與承包單位為掛靠關系,實際施工人該如何要回70萬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賬,卻換來屢屢失敗的結果,江先生就這樣在掙扎與放棄中徘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先生可謂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但工程款要賬問題依然毫無進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詢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天用律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這讓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與曙光,燃起了要賬的信心與勇氣! 天用律師指導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證據資料,啟動“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立案程序推進的同時,成功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賬戶被凍結后,迫于壓力,主動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師優先談判和解的預想盡在掌控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江先生與孫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共同確認未付工程款總額為65萬元,被告孫某于擔保人銀行賬戶解除查封日,通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給江先生賬戶,在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情況下剩余5萬元質保金,于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內無息返還江先生。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天用案例】鄉鎮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鎮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鎮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鎮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鎮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鎮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鎮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鎮政府,以后的企業發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鎮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現了鄉鎮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很難發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行款項。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