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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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行政訴訟起訴要注意哪些情形當事人既提起訴訟又申請復議的處理。處理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時,當事人選擇補救手段是一般原則,行政復議前置是例外,需要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同時,司法最終解決是一般原則,而行政復議裁決終局是例外。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的,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那么行政訴訟起訴要注意哪些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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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小王駕車在十字路口撞到闖紅燈的小李交警部門制作了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其中認定小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小李負次要責任。小王不服以“行政認定行為錯誤”為由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評析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該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但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事故認定書僅是比較重要的證據之一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不同于責任認定書載明的責任分擔比例做出判決。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劃分是基于舉證質證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判決而不僅是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那么當一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后能否提起行政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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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交通事故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期限應當在58天內作出,3、一般交通事故需要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期限應當在33日內作出,4、無需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期限,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于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后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于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后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一個制作證據的行為而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在法庭審理時通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采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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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辦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提出。《辦法》規定與行政復議法相抵觸,應以行政復議法為準,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重新認定的期限也應為6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能否申請復議可以申請復議,如果對于復議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進行傷殘鑒定,根據結果要求賠償。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議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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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年前我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至今未給我任何答復,請問我是否可以依據上述司法解釋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勞動仲裁委員會?答: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年8號司法解釋是關于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規定。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二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不是行政機關。因此,該解釋不能適用于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行為,即不能以勞動仲裁委員會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可否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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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掌握這一規定的要件一是正確判斷行政復議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被受理就同一事項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則行政程序往往要先于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正在進行時司法程序不能介入。如果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了該行政復議申請在這一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怎樣向法院提起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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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認定的法律救濟途徑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那么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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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案進入執行程序中,董某發現李某夫婦持有2003年9月13日發給的離婚證,并對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原告董某即以當地鎮政府為被告,以鎮政府故意將李某夫婦離婚登記時間提前,并發出與他人離婚證編號相同的離婚證達到幫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目的,損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權益的實現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當地鎮政府撤銷李某的“離婚證”。婚姻登記作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具有上述五個特征。婚姻登記的執行主體系人民政府,屬行政機關。那么董某是否對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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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那么夫妻債務糾紛提起再審期限有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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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事人僅就公安機關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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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那么對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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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效力待定。那么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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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日,胡某為該筆貸款提供了抵押擔保,某信用社與胡某還簽訂了一份抵押擔保合同,約定抵押期限自該抵押合同登記之日起至2012年8月16日止。被告胡某辯稱,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早已經過,某信用社沒有及時主張權利,故其對抵押房產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若抵押權根據合同當事人約定就可消滅,則有違物權法定原則。據此,認定抵押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限無效,對于登記機關設立的抵押期限,因該登記設定系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當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宜直接通過判決確認其是否合法有效。那么過了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限合同還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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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訴訟在什么條件下才能提起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離婚訴訟的兩點特別規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那么離婚訴訟在什么條件下才能提起,訴訟離婚的法定期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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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法律對訴訟期限另有規定的,例如因不動產而提起的訴訟,如果超過六個月,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仍然會予以受理,但是法律對訴訟期限另有規定的,例如因不動產而提起的訴訟,如果超過六個月,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仍然會予以受理,但是法律對訴訟期限另有規定的,例如因不動產而提起的訴訟,如果超過六個月,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仍然會予以受理,行政訴訟過了6個月還能起訴嗎法律主觀:行政訴訟若是行政相對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超過六個月了一般情形下是不能再起訴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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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再婚后一邊催要撫養費,一邊惡意切斷孩子和爸爸的聯系,無奈之下提起探望權糾紛
原告與被告相約去澳門DB,原告將60萬澳元鎖在保險柜,卻讓被告盜竊使用,原告報案后民警以案發地不在大陸內地無法管轄為由不予受理,只能押著被告寫下欠條?? 律師團隊在大陸內地提起訴訟并成功保全,今天原告收到了所有的被盜錢款的本金、利息和律師費??????
判決離婚時依據什么?雙方感情已破裂,實踐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6.因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 滿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訴提起離婚訴訟的。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公司拖欠包工頭工程款提起訴訟的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證據資料必須充分。 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后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盡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4、訴訟請求的范圍。 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支持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