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中遺囑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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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香港和內地在無遺囑情況下的民法典律規定有什么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然而,在香港,繼承的規定卻與內地有著顯著的區別。上述人士申請繼承遺產時,必須先確定較高優先權已經終絕,一般都要通過出示有關人士的死亡證來加以證明。兩相比較,感到香港的規定明顯受社會學關系的影響更大;這兩個不同的規定各自有其適合本地的法理存在,作為民眾,我們要認識這個區別,在遇到跨越兩地的有關事件時,就不會因不知而困惑。那么香港和內地在無遺囑條件下的繼承法律規定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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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于法定繼承,低于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那么遺囑繼承及其必備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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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代位繼承發生的前提條件,是被繼承人未定遺囑,或者雖然留有遺囑,但該遺囑并未有效處分其全部遺產,即對于沒有遺囑的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或者遺囑未作有效處分的遺產,才可適用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存在。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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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繼承什么情況才會失效遺囑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由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先于被繼承人而死亡的。當然,嚴格來說,這3種情況應是遺囑內容無法實現,并不是遺囑無效。但是,我們看到這3種情況和遺囑無效的法律后果一樣,在這里也把它歸類于遺囑無效。遺囑的內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遺囑所附的條件根本不可能實現,這種遺囑無效。那么遺囑繼承什么條件下會失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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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適用遺囑繼承的條件是什么遺囑繼承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于法定繼承,低于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那么適用遺囑繼承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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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如果代位繼承人無法滿足遺囑法規定的資格條件,那么他是否能夠合法地繼承原繼承人的遺產,如果原繼承人確實繼承了遺產,那么代位繼承人將沒有機會繼承,對于這樣的情況,代位繼承就無法準確地確定誰應該代替繼承人去繼承遺產,代位繼承為什么只用于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只適用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原因如下:1、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的順序和資格條件常常存在差異,代位繼承的不確定性也帶來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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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后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那么口頭遺囑怎樣才能生效,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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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很多父母在過失之后,都會留給自己的子女相應的財產,其中房產肯定會有,而房產繼承需要過戶,那么遺囑繼承房產怎么過戶?房產繼承的條件是怎樣的?跟著大律網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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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繼承法并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訂立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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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首先,遺囑繼承能夠順利進行,前提條件是所立遺囑必須合法有效。如果遺囑最終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繼承顯然無法實現。我國法律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立遺囑不需要征得繼承人的同意。遺囑是否生效與繼承人是否接受遺囑內容無關。當然,此時若有些繼承人因各種因素所限制不能親自到場,也可委托他人。比如,出具委托書,委托某某人代自己辦理繼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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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盡管遺贈與遺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他們在本質上卻有著很大不同。那么遺贈和遺囑繼承的區別是什么?遺贈的有效條件是什么?跟著大律網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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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那么民法典規定有遺囑的條件下可以判法定繼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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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如今,越來越多老人甚至是年輕人開始對自己現有的財產進行規劃,而他們規劃的方式一般都是以繼承的方式,我們都知道若是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一般都會有法律進分割。那么2019年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嗎?遺囑繼承的條件是什么?跟著大律網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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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對于已死于被繼承人之先的遺囑繼承人.因死亡就已喪失了繼承資格,遺囑發生效力又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所以該繼承人也就無法繼承由遺囑指定的遺產,遺囑繼承是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要求,確定被繼承人及繼承遺產的份額,(3)遺囑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部必須具有繼承資格c繼承人因發生法律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或遺囑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就不能再參與遺囑繼承,因此,即使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但如果所立遺囑與其生前所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相抵觸的.只能執行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如下:(1)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的效力雖高于法定繼承,但又無法對抗遺贈扶養協議,被繼承人已在遺囑中指定的由該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應當依法定繼承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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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于法定繼承,低于遺贈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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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涉及筆跡鑒定,為了最大程度的幫助當事人爭取利益,調取取款憑證,以進行筆跡鑒定。注:調取北京銀行的取款憑證,需要在總行調取。
感謝委托人的錦旗和對我們的認可!一個繼承糾紛案件,從繼母不配合做委托人父親的行為能力鑒定,到推翻繼母一手設計的見證遺囑,真是步步都考驗著專業!見識到老年人婚姻可能出現各種問題,建議專業人員來處理。最終法院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還多支持了房產份額!
再婚家庭的3個子女遺產繼承糾紛,對于房產購買出資、遺囑真實性等問題,三人各執一詞。元甲律師梳理案件關鍵點,尋求有力證據,幫助當事人獲得了北京朝陽區的房產,獲得當事人的贊譽與口碑!
有了遺囑后,我想什么時候辦理繼承都可以嗎?答:不一定。如果遺囑受益人為非法定繼承人的,則該遺囑屬于遺贈,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意思表示,逾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不履行相應義務的,還能繼承遺產嗎? 實踐中,為使自己生前有人供養或者將來有人替自己完成遺愿,部分遺囑人會在遺囑、遺贈扶養協議中要求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履行一定的義務,以此作為他們取得遺產的條件。《民法典》第1144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因此,對于遺囑、遺贈中附加的義務,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無條件地履行。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接受遺囑的全部內容,不能只享受權利不去履行義務。但是,在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不履行遺囑附加的義務,如遺囑中所附加的義務不合法、違背社會公德,或者附加的義務根本無法履行或不能履行等。另外,如果履行義務所需要的費用超過遺產的價值,那么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便可以不履行。如果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所附的義務是合法的,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有條件履行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