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內地在無遺囑條件下的繼承法律規定有什么區別

導讀:
香港和內地在無遺囑情況下的民法典律規定有什么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然而,在香港,繼承的規定卻與內地有著顯著的區別。上述人士申請繼承遺產時,必須先確定較高優先權已經終絕,一般都要通過出示有關人士的死亡證來加以證明。兩相比較,感到香港的規定明顯受社會學關系的影響更大;這兩個不同的規定各自有其適合本地的法理存在,作為民眾,我們要認識這個區別,在遇到跨越兩地的有關事件時,就不會因不知而困惑。那么香港和內地在無遺囑條件下的繼承法律規定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香港和內地在無遺囑情況下的民法典律規定有什么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然而,在香港,繼承的規定卻與內地有著顯著的區別。上述人士申請繼承遺產時,必須先確定較高優先權已經終絕,一般都要通過出示有關人士的死亡證來加以證明。兩相比較,感到香港的規定明顯受社會學關系的影響更大;這兩個不同的規定各自有其適合本地的法理存在,作為民眾,我們要認識這個區別,在遇到跨越兩地的有關事件時,就不會因不知而困惑。關于香港和內地在無遺囑條件下的繼承法律規定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香港和內地在無遺囑情況下的民法典律規定有什么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這樣來規定,一是參照了生物學上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二是考慮到社會學的擬制血親關系;結合內地的實際情況,該規定已經成為內地人認同的準則。
然而,在香港,繼承的規定卻與內地有著顯著的區別。在無遺囑情況下,繼承順序依次為在生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母、死者的兄弟姐妹。上述人士申請繼承遺產時,必須先確定較高優先權已經終絕,一般都要通過出示有關人士的死亡證來加以證明。
兩相比較,感到香港的規定明顯受社會學關系的影響更大;這兩個不同的規定各自有其適合本地的法理存在,作為民眾,我們要認識這個區別,在遇到跨越兩地的有關事件時,就不會因不知而困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