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到檢察院會不會強制收監,多久會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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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們都知道,警方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些強制措施,采取強制措施是為了保障能夠順利地實現對刑事犯罪行為的追究,那么哪些情況下可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對被告人采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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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強制送精神病院條件如下:1、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不能直接送精神病院,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2、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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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那么交通肇事罪服刑后強制措施還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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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監視居?。褐溉嗣穹ㄔ?、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者居所并對其活動予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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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其中拘傳是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的種類以及拘留到逮捕需要多長時間,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到本站進行咨詢。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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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檢法機關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暫時限制或剝奪的強制性方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分保證人和保證金兩種,但是兩種方式不能同時使用。(四)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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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般情況下,解除強制措施都是因為強制措施的時間超過了法定期限或者,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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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拘留后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法律之所以對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進行規定,從另一方面來講也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司法人員濫用職權。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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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二)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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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交通肇事逃逸責任認定重。那么交通事故逃逸可否強制措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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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那么受過刑事強制措施會影響孩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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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逮捕手續;決定不予逮捕的,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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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事強制措施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被判刑之前,先對其實施限制措施,而判刑則是指法院對被判決人對其犯罪行為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當然,刑事強制措施的應用也會對被限制人的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但這種影響并不等同于已經被判刑,其次,刑事強制措施和判刑對被限制人的權利限定不同,一般來說,被判刑人服刑期滿或者其他特定條件滿足之后可以解除刑罰,而刑事強制措施的解除通常需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來做出相應的處理,需要受到相應機關的批準才能被解除,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刑事強制措施和判刑是兩個概念,不能等同對待,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刑事訴訟中,為了確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接受法律制裁,保證取證活動的順利進行等目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審判機關等依照法定程序,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財產等權利進行限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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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拘傳是法定五種刑事強制措施最輕微的一種。(二)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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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強制措施就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被告人、現行犯和重大嫌疑人和特定人的人身自由強制剝奪或者限制的方法,那么強制措施有哪些特征?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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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私下簽的和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嗎?#債權債務律師
欠錢不還起訴后多久可以強制執行: 欠款起訴后六個月內可強制執行。在法院執行立案之后,法院應該在六個月之內采取執行措施。如果法院在六個月內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級的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起訴欠錢不還的情況,在判決書生效后的兩年內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起訴欠款,需要在判決書生效后,并且對方拒絕履行時,才能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如果判決生效后,欠款人拒絕履行的,則對方當事人可以在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