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罪是否要主觀明知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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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二猥褻兒童罪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三猥褻兒童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四猥褻兒童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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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非法同居的處罰如下:如果一方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構成重婚罪,可能會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可能構成重婚罪,受到刑事處罰,會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法律主觀:非法同居的處理:如果一方有配偶或者雙方均有配偶之間非法同居的,且在同居期間領取了結婚證的,構成了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主觀:有夫之婦與他人同居不會構成重婚罪,不需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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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案例某郵政局下屬支局長張某指使手下員工采取掛失儲戶存單、存折盜取儲戶賬號密碼等方式支取儲戶資金數百萬元用于挪用該手下員工劉某等四人在明知手續不全不符合單位規定的情況下仍然違規為其支取現金數百萬元造成國家損失達數百萬元支局長張某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另外劉某等人卻仍然沒有受到任何影響其他相關人員該當何罪,案例分析對于只明知沒故意的其他相關人員雖然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的共犯但是由于其過失或者重大過失已經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對此應當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案例分析對于只明知沒故意的其他相關人員雖然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的共犯但是由于其過失或者重大過失已經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對此應當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3、主體方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應以依從事公務人員來認定其主體)由于自己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損失數額巨大雖然系過失行為但后果相當嚴重屬于刑法上的過失犯罪既瀆職犯罪符合瀆職犯罪的主體要件,理由如下1、主觀方面在明知張某行為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仍然為其提供方便主觀上具體刑法的故意是一種不作為行為理應對其負責,理由如下1、主觀方面在明知張某行為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仍然為其提供方便主觀上具體刑法的故意是一種不作為行為理應對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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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明知酒駕仍搭車搭乘人要負責任嗎雖然司機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應當賠償搭乘人的損失但不應是全部損失。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搭乘人當屬其列。因此決定了搭乘人對醉酒駕車的危害具有正確的判斷能力和基本的預見性。搭乘人在明知司機滿身酒氣的情況下基于圖方便、省錢仍同意搭乘表明其對可能出現的危險的后果聽之任之明顯具有主觀上的間接故意。再次搭乘人對損害結果應自擔一定責任。而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那么明知酒駕仍搭車搭乘人要負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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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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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小孩在游樂場受傷的處理賠償如下:如果受傷是自身原因所致或是與游樂園無關的第三方所致,則主體為家長或是第三方,游樂園的責任占小部分,在游樂場所受傷了怎么賠償1、法律分析:只要非顧客自身的故意所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2、法律主觀:在兒童樂園受傷,賠償如下:一般由游樂園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首先應該確定責任承擔主體以及責任承擔比例,如果受傷是自身原因所致或是與游樂園無關的第三方所致,則主體為家長或是第三方,游樂園的責任占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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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拐騙是指行為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處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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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幫信罪開庭后不一定會當庭宣判,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可以擇期宣判的,但法院擇期宣判的,應該在宣判以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及公訴方,幫信罪開庭為什么不宣判法律主觀:刑事案件在開庭審理后不直接宣判的,其案件事實可能比較復雜,人民法院應當在查 ...,幫信罪在公安機關調查完畢后,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公訴案件后的二個月以內開庭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客觀方面具體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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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因管理的成立條件有哪些依據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以下三項:管理他人事務;有為他人利益的意思;無法律上的原因。除此之外,其他事務,不論為經濟性或非經濟性事務,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繼續性行為或一次性行為,均適于無因管理,如為他人收取果實并出賣,收留迷路的兒童并照看等。(二)為他人利益的意思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主觀要件,是無因管理區別于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的重要標準。因此,當管理人誤將他人事物作為自己事務為自己利益予以管理,或明知是他人事務,而出于為自己利益管理時,都因缺乏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不成立無因管理。那么無因管理的成立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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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認識破壞軍婚罪,除了應從其所侵害的軍婚關系客體和“同居或者結婚”危害行為入手外,還應包括主體與主觀方面。但依照刑法第259條第1款的規定,破壞軍婚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單位不構成此罪。而且,破壞軍婚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不要求特殊身份。破壞軍婚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因而,不可能存在過失犯罪的問題。因為不明知這些具體情況,行為人照樣也明知破壞軍婚的性質和危害后果,也能說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破壞軍婚罪之“明知”的程度,不能僅憑被告人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予以分析。那么破壞軍婚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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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分析:一種是由于勸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勸誘對方喝酒,因此造成對方死亡后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聚會喝酒致人死亡,同喝酒的人應擔責嗎法律主觀:同桌喝酒致死的責任的承擔:原則上是責任自負,有以下情形的酒友應擔責: 強迫性勸酒,所以當事人喝酒后回家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同行飲酒的人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勸酒致人死亡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當事人存在強迫勸酒行為導致對方死亡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請客的家庭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一起喝酒,中間即使沒有勸酒行為,在酒后有將其安全送回家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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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棄罪構成要件()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犯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借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犯罪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那么遺棄罪構成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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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沒離婚和別人同居犯法,民法典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婚姻存續期間,和他人同居,違反了民法典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對夫妻感情帶來傷害、破壞了婚姻關系,5、沒離婚和別人同居犯法,民法典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婚姻存續期間,和他人同居,違反了民法典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對夫妻感情帶來傷害、破壞了婚姻關系,明知她人有配偶還同居犯法嗎1、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同居,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是可以追究對方重婚罪的,但是相關法律并未規定第三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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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猥褻兒童罪追訴時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訴時效為5年,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訴時效為5年,法律主觀: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一般情節追訴期是5年,3、法律主觀: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一般情節追訴期是5年,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時效15年,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時效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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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的內容是怎么樣的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那么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的內容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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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院內,50多歲的趙女士和兒子、兒媳、孫子一家人晚飯后悠閑散步。 趙女士在踩到一個看起來外觀完好的井蓋時,不料井蓋竟然發生了180度翻轉,致使趙女士墜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趙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隊求助,將趙女士從深井中解救出來并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墜落深井造成趙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脛骨平臺骨折、踝關節骨折等全身多處損傷。 出院之后,趙女士及家屬多次找物業公司溝通賠償款的事情,但是物業公司認為“趙女士要的賠償款過高,而且物業公司已經墊付了醫療費28萬元”,不同意對趙女士進行合理賠償。 委托專業人員才能安心休養 趙女士的家人對于物業公司拒絕賠償的態度非常氣憤,但是也無計可施。一家人為了賠償的事情急得焦頭爛額,導致趙女士無法安心養傷,子女也無法安心工作。 經過一家人商量后,一致決定委托律師來辦理,這樣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賠償款,傷者及家人也能節約時間,各自安好。 經過充分的咨詢溝通,在2022年9月2日,趙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拿到應得的賠償。 元甲律所專案組研究案情,積極指導趙女士準備錄音、現場照片、醫療費用票據等各類證據材料,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合理賠償。 03物業公司擔責 獲得滿意賠償 為了避免物業公司對趙女士傷殘情況不認可,元甲律師為趙女士申請了訴中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 經鑒定趙女士的傷情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25%;建議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120日。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為了逃避自身責任,辯稱“趙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責任的承擔問題。 針對責任問題,元甲律師專業解析,并具體分析事故發生過程: 事故發生時,雖然未天黑,但涉案井蓋位于小區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觀完好,看不出任何異樣,也沒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標識,任何人經過井蓋都無法知悉井蓋損害的情況,無法對此作出判斷并采取措施,故趙女士作為小區居民不應當承擔責任。 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未進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蓋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貨車碾壓損壞的情況下不作為,導致趙女士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理當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十分認可元甲律師的庭審意見,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趙女士不承擔責任,由物業公司除已墊付的醫療費28萬元,另外賠償趙女士52萬余元。 趙女士以及家人對賠償金額表示非常滿意!歷經一年的時間,元甲專案組溫暖陪伴當事人及家人度過了每一個艱難的時刻,常常幫助、總是安慰,終于圓滿解決了他們的難題! 律師點評 只有委托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專業的分析,才能制定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條件: (1)行為必須齊備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的基礎條件。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觀條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追究。實踐中,行為人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離開事故現場(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現場),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觀目的。 (3)客觀上有逃離的行為,且逃離行為可能影響到對被害人的救助、導致事故損失的擴大、妨害民警對事故的查處。如果行為人的“逃離”沒有影響其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之法定義務的履行,則不應認定其“逃離”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從而不應承擔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罰。
如何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 在實踐中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間借貸關系的構成要件。 一是借貸合意,即款項交付的原因必須是雙方認可的借貸行為,這也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雙方存在認識偏差或一方對借貸合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二是款項交付,即雙方應實際交付了合意中確定的金額,這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如借款未實際交付或實際交付數額與借款憑證載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情況認定法律關系成立與否、利息如何計算。 司法實踐中,對借款是否實際交付及交付數額的審查,已經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且沒有統一標準,導致部分案件中“經手人”“介紹人”對非基于借貸合意的款項交付承擔償還責任。 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 法院會綜合審查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從而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離婚糾紛中,對方與第三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不正當關系,最終被法院認定過程,財產部分根據照顧婦女兒童及無過錯方原則,支持了我們三七分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