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審判決后因財產上訴期限具體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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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所得的財產及收益。因此,如果男女一方在上訴期間購買彩票,并贏得大獎,該獎項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對其進行分割。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那么離婚上訴期間的收入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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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對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后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那么發生車禍后上訴車主的有效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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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父母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那么撫養權變更糾紛起訴后審理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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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后因夫妻感情性格不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婚生子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雙方共同承擔,夫妻共同財產均分。原告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的財產有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公司財產、家庭使用財產等共計100余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產。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依法調解,無和好可能,應準予離婚。原、被告在庭審過程中就子女撫育問題,除公司的財產、債務外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法院予以確認。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那么公司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可不可以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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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那么民法典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期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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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購買彩票所中獎額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上訴期間,盡管一審法院已經做出準予離婚的判決,單由于上訴行為致使判決未能生效,雙方的婚姻關系在二審維持判決做出之前依然發生法律效力。故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彩票中獎收益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雖然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對于共同財產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分割比例對半。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購買彩票所中獎額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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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民事案件從收到判決的次日起算十五天最后一天如遇法定節假日可順延一天法律規定上訴可將材料遞交到原審法院也可將材料遞交到二審法院但實踐中一般都是將材料遞交到原審法院通過原審法院上訴到二審法院。因此關于離婚的效力因為財產問題的上訴而中斷不能生效。這個不會因為對方只是對財產分割不服上訴的而不是對離婚不服上訴所以法院只會對財產部分作出判決的。但是因為離婚作為一審的部分判決內容因為對方的上訴而未生效所以雙方的婚姻關系并未解除只能等二審判決出來后雙方的婚姻才會解除。那么離婚對財產不服上訴二審的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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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事一審不服判決抗訴期限的規定是在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的235條規定的,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和抗訴,一般情況下判決的是10天,裁定的話是5天,這樣的一種期限方面的考慮的話,是為了保證充分的可以行使上訴權利,同時也要保證能夠得到迅速的裁決,刑事一審不服判決抗訴期限的規定是在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的235條規定的,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和抗訴,一般情況下判決的是10天,裁定的話是5天,這樣的一種期限方面的考慮的話,是為了保證充分的可以行使上訴權利,同時也要保證能夠得到迅速的裁決。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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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期限為兩年,從生效判決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開始計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那么申請法院執行凍結債務人財產的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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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因此,由上可知,財產保全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三十日內,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之后,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四)若申請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而財產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那么財產保全有時間限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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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該《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四)若申請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而財產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那么財產保全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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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現實情況,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對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實物財產和財產權利。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若申請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而財產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那么財產保全的對象包括哪些?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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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3年底,張-鋒走進法院要求離婚。宣判后,張-鋒以共同財產面包車已變賣還債無共同財產可分割為由上訴。云南省曲靖市中院審理認為,雙方再婚后不能正確對待和處理家庭矛盾,致夫妻吵鬧不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雙方都同意離婚,原判準予離婚并無不當。王-仙的個人財產依法應歸其所有,共同財產按照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規定,張-鋒在起訴后即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車輛變賣還債,且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主張,故王-仙要求按照原車輛的價格補償財產損失的分割理由充分,依據充足。那么離婚前變賣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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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錢給別人,礙于情面幾年沒有要,對方也不還,當我們去要時,對方卻賴帳不還,一來二去就超出了訴訟時效,那么民間債務糾紛超出訴訟時效,還能上訴嗎?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并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后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后,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既便于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那么民間債務糾紛超出訴訟時效,還能上訴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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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后法院一般會在一定的期限內開庭審理案件,二寂是終審,對終審判決不服,不能再上訴,那么到法院上訴什么時候能凍結個人財產?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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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作為上訴人最大的希望就是自己的案件發還或者改判,從財產均分到爭取60%的份額,陪客戶走過這段艱難的時期,收獲不錯的結果,也是我們最大的心愿。
離婚時,對老公財產一無所知,該怎么辦?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