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債權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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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除遞交申請外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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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的認定,《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綜合上述規定來看,要啟動破產程序,似乎債務人除了需要具備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條件之外,還需要具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條件,并且司法實務中也確實有許多法院是按照這個標準來執行的,這也就意味著,債權人要對債務人申請破產,除了提供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資料之外,還需要提供進一步證明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資料,但這種 ...。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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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申請和解時,債權人需要注意和解協議的內容要合理合法、達成要經過法院審查、履行要符合法律規定等問題,如果債權人想要向法院申請和解借款合同糾紛等相關問題,應當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政策,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步驟進行申請,但是,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和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和解協議的內容要合理合法: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不得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債權人在達成和解協議時應當充分考慮到法院的審查和判斷。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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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新法的頒布實施,是否意味著我國破產法從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削弱而轉向以拯救困境企業為目標的俊務人保護時代的開始。本文將結合我國新《企業破產法》頒布實施后法院適用新法審理的第一起破產重整案件,以重整申請階段債權人利益保護為中心展開論述。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重整的順利進行,各國立法無論是對實體權利還是具體程序均作了明確規定。債務人先申請破產后又向重整程序轉換,原因在于為了避免單一債權人單方行使債權。那么重整申請階段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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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只有在債務人實質性無力償還債務、債務人存在多方債權、債務人有財產可供清償、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以及債務人的破產程序公告等條件同時滿足的情況下,債權人才能成功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破產是指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使其財產被清算并償還債權人的一種法律程序,3. 債務人有財產可供清償債務人有財產可供清償是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必要條件之一,本文將詳細介紹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及其深層次解析,債權人應在適當的法定程序下向相關部門遞交公告申請,公告內容應包括債務人姓名、證件號碼、破產事由等信息。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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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所以,債權人是不能申請和解的二、債權人不能申請和解的原因和解制度只能消極地避免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受破產分配的結果。但在可以通過法庭外協商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提出申請并提交和解協議草案。那么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和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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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舉證責任1、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必須證明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否則其破產申請不被法院受理。筆者認為,新破產法關于破產原因的立法不盡科學,未明確采用“支付不能”這一國外通常的破產原因模式,來解決債權人破產申請的舉證責任問題。為彌補立法的缺陷,我國破產司法解釋應明確規定,債權人申請破產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證明責任,并確定相應的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時,鑒于破產法規定的債務人異議期限只有7日,該期限較民訴法的答辯期短,且未考慮舉證期限,對債務人太過于苛刻,應適當予以延長。那么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舉證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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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法律主觀:企業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如何申報破產債權1、法律主觀: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程序是: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4、法律主觀:企業破產后債權人可以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需要在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申報,需要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以及有無財產擔保,并且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2、企業破產債權申報注意事項:債權人需要書面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擔保情況,并提交相關證據,法律分析: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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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有鑒于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后,可以裁定駁回申請。那么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有何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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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條因債權人原因致債務履行困難時的處理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并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于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并進行妥善保管。各國及各地區立法通常規定由債務人通知債權人。那么民法典的因債權人原因致債務履行困難時的處理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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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說到債權人,那么很多人的第一想法可能就是有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在法理上稱為破產原因或破產界限,是法院據以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事實。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在實踐中,一般法院要求債權人申請破產時提交下列文件:1.申請書。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說明債務人拖欠申請人債務、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已符合破產條件,申請人因此以債權人資格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債權形成的前因行為的效力對債權轉讓合同不產生影響。債權人的申請資格在《企業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那么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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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建議實際施工人在申請確認債權之前,先與相關參與方進行協商,盡量通過和解等方式解決爭議,申請確認債權的過程中,實際施工人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通過申請確認債權,實際施工人不僅能夠維護自身利益,更能夠推動建筑行業邁向公平、正義的未來,在申請確認債權的過程中,實際施工人還需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實際施工人申請確認債權不僅僅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更是為了倡導公平正義,總之,實際施工人申請確認債權是實現自身權益保護的重要途徑。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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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以及暫緩執行的期限,1、等待刑事案件結束后,債權人可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債務案件,可缺席審判,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實踐中,導致申請執行期間中斷的原因很多,從大的方面可分為三類,即債權人主張權利、債務人履行義務、雙方達成新的協議,法律文書生效后,依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借助國家公權力來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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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結: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債務人實際破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和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如果法院確認債務人符合破產條件,并認定債權人的申請合法有效,將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并確立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清償方案,3.法院審理:法院將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包括對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債權人的債權證明等進行調查核實,只有具備合法債權的債權人才能申請債務人的破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可以實現債權的有效保障,但是在進行債權人破產申請之前,債權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債權人可以通過申請債務人的破產,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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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破產申請一旦被法院受理,債務人公司的財產將被清算和分配,用于償還債權人的債務,破產申請一旦被法院受理,債務人公司的財產將被清算和分配,用于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那么,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公司破產嗎,當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追償債務,其中申請債務人公司破產是一種較為有效的方式,具體來說,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一、什么是破產申請破產申請是指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并由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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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是企業或個人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通過合理安排財務活動、優化稅務結構,以達到減輕稅負、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一、個人所得稅籌劃案例 1. 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的退稅與補稅 案例:小李全年工資薪金35萬元,稿酬收入2萬元,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時發現需要補稅560元。原因是稿酬收入合并計算后適用稅率提高至25%,導致補稅。 籌劃建議:納稅人可通過合理分配收入來源(如將部分收入轉化為適用較低稅率的收入類型)或充分利用專項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住房貸款利息等)來降低稅負。 2. 專項附加扣除的虛假申報風險 案例:小馮為少繳稅款,虛假填報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稅務機關通過大數據核驗發現后,暫停其扣除資格并責令更正。 籌劃建議:納稅人應依法如實填報專項附加扣除,避免因虛假申報導致稅務風險。同時,可通過合法途徑(如增加捐贈扣除)優化稅務結構。 二、企業所得稅籌劃案例 1.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合規應用 案例:陽泉煤業集團通過市級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異議項目鑒定機制,確認9個研發項目符合加計扣除條件,有效減輕了企業稅負。 籌劃建議:企業應規范研發項目管理,確保研發費用歸集的準確性和合規性,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 出口退稅的風險防范 案例:某農產品經銷企業因未對出口應征稅貨物開具發票,被要求補繳增值稅2.46萬元。 籌劃建議:企業應加強對出口業務涉稅政策的理解,確保收入確認和申報的合規性,避免因操作失誤導致稅務風險。 三、增值稅籌劃案例 1. 增值稅留抵退稅的合規操作 案例:長春經開區稅務局通過《稅收風險案例匯編》指導企業規范增值稅留抵退稅操作,幫助企業規避實務風險。 籌劃建議:企業應定期梳理增值稅進項稅額,確保留抵退稅申請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同時關注政策變化,避免因操作不當引發稅務風險。 2. 設備更新稅收優惠的精準適用 案例:德牧衛浴科技公司在“智改數轉”設備更新中,通過“項目管家”團隊輔導,精準適用稅收支持政策,減輕了資金壓力。 籌劃建議:企業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如設備更新、技術改造等領域的稅收支持,降低經營成本。
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東城法院,申請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當我們的家人因為年齡、精神狀況等原因,不能完全獨立處理自己的民事事務時,我們可以向法院申請認定他們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樣,他們就可以在法律的保護下安心地生活。申請流程并不復雜,讓我們一起學法、懂法、用法,為我們的生活保駕護航??
對方欠錢不還,教您四招拿回錢。第一步,如果有借條,有轉賬記錄,債權清晰明確的,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支付令,不用打官司,法院就可以要求對方把錢限期的進行返還。第二步,如果對方提出異議,支付令無法實施,則拿著轉賬記錄或者是借條上法院起訴,1萬以下只需要25元的訴訟費用。第三步,對方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送達后缺席審理并裁判。第四步,拿著法院裁判的判決書,對方不還錢的,去法院去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將他名下的車、房、存款、股票等財產全部的進行查封,甚至微信支付寶都不會放過。如果還沒還錢的,則會上黑名單,他將上不了飛機,坐不了高鐵,出不了國,貸不了款,買不了房,孩子上不了私立學校。上面。
四步您做到第幾步了?評論區告訴我,欠債就必須要還,關注張律師,幫你要回每一筆欠款。
國外有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嗎?國外的建筑公司會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資嗎?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問題啊。首先我們來看看加拿大啊,加拿大的建筑企業在開商簽訂合同的時候呢,就一定會約定預付款,并且呀,按照工程進度有進度款,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說開發商沒有簽支付進度款,那么施工企業一定會馬上停工止損,我的天吶,并且呢,法律規定最后的尾款不能超過工程總款的10%,如果最后的尾款收不到,那施工單位啊,還可以向法院申請提出在這個物業上設定一個叫做建筑的債權,那么在這個債權沒有消除的情況下,這個物業呢,是不能夠交易的,不可能,絕對不可能,美國呢,是有很健全的建筑法律體系的,并且呢,老百姓的法律普及意識呢,都是非常的高,首先呢,美國的工會會保障工人的權益,只要不付款就會妥妥的舉行罷工,第2個呢。
法律規定,你如果說拖欠了工人的工資,企業呢,就一定會上黑名單,一旦企業的名譽受損以后啊,你根本就招不到人啊。第3點呢,國外對于拖欠工人工資的處罰的力度那是相當的大啊,重罰之下甚至可能讓企業破產。第4,在美國啊,它是持槍自由的一個國家,就是拖欠工人工資,那工人是不會用自己跳樓來威脅你的,他只會來找你,這個時候呢,你就要看你為了這個錢夠不夠命硬了啊。所以你看到這些你有什么想法呢?歡迎在評論區討論留言關注西主任,有事不求人。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