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有權取消學生駕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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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首先,如果購買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前主動取消交易,通常情況下是不能要求退還定金或訂金的,總結一下,定金和訂金都是購買商品或服務時需要支付的款項,但它們的規定和退還條件是不同的,其次,如果賣家不能按照協議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那么買家有權要求退還定金或訂金,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了解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以及退還條件是非常重要的,此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交易無法完成,雙方通常會協商退還定金或訂金的方式。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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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一方依照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合同怎么取消:解除合同取消的方法:當事人只有向法院請求撤銷,合同方能撤銷,而且通常撤銷期限為一年。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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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買房貸款不通過后定金能否退還取決于購房合同的約定、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協商能力,因此,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買方因貸款不通過取消合同,賣方有權要求賠償,一般來說定金是無法全額退還的,買房貸款不貸了定金可以退嗎買房貸款不貸了,定金是否可以退,有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貸不能通過,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通常情況下,買房定金是不可退還的,除非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其次,如果買方因貸款不通過而需要退還定金,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是否可以退還:1. 合同約定:如果購房合同在貸款不通過的情況下明確約定了定金退還的情況,就可以按合同約定執行,在購房過程中,許多人會遇到一個常見的問題:如果貸款不通過,買房定金能否退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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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探望權可否被取消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探望子女。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一旦發生探望權利糾紛時,首先的救濟方式應當是相互協商,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目的。那么探望權可否被取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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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后孩子歸女方撫養,還有權繼承父親遺產嗎?在中國法律中,子女具有平等的繼承權,包括父母的財產和遺產。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通常由母親獲得,但孩子仍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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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按照協議約定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由主貸人繼續償還的,可為其配偶取消該筆貸款委扣,夫妻一方如何取消公積金還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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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航班取消賠償標準:個人購買延誤險的,可以按照保險規定賠償;天氣、突發事件等因素導致航班在始發地取消的延誤費用由旅客自理;國內航班在經停地取消,無論何種原因,承運人均應當向經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務。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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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業主遇到開發商或賣方出現延期交房的情況后,如果開發商或賣方經法院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除非雙方另有約定,5、延期交房違約金的標準如下:沒有按照規定時間交樓而需要補償的錢是從交房截止日的第二日開始計算的,違約的金額從買房款的萬分之3到萬分之5不等,6、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在1%-1‰之間,違約金按房價款的總額計算,消費者沒有損失不能成為開發商免責理由,開發商違約賠償標準是什么1、開發商違約的賠償的標準如果是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可以按照逾期交付的時間進行計算,或者具備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利息參照規定的金融機構的利息計算,3、房屋延期交房違約金賠償標準如下:每延期一天,違約金按照合同總價的0.1%計算,已約定延期交房違約金。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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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此案件中,如果乙公司將享有的債權部分轉讓給丁公司,那么原債權人乙公司還能起訴債務人甲公司和保證人丙公司嗎,轉讓后的債權人是否有權向債務人追索債務一、了解債權轉讓的概念和法律規定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什么是債權轉讓,如果在債權轉讓協議中保留了原債權人向債務人追索債務的權利,那么原債權人仍然可以起訴債務人,三、探討答案及法律依據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在乙公司將享有的債權部分轉讓給丁公司后,乙公司仍然是債務人甲公司和保證人丙公司的債權人,同時丁公司也享有了對甲公司和丙公司的部分債權。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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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失蹤人被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后的唯一法律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發生財產代管。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那么失蹤幾年取消繼承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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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共有的房產處理是離婚財產分割的一個重要問題,離婚時,夫妻共有的房產往往會引起所有權波動,影響財產的分配,案例:小劉與小韓離婚,雙方共有一套位于重慶市的房產,分割協議是指夫妻協商,按照一定比例分割共有房產,案例:小剛與小楊離婚,雙方共有一套位于廣州市的房產,五、拍賣拍賣是指將共有房產通過拍賣形式進行變現,然后按比例分配所得款項。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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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條 貨物承運周期:運輸合同書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 運輸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一、 甲方的權利、義務:1、 甲方的權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抵達后,甲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乙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足額支付乙方所需運輸費。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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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所有權證也是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的,但是在辦理相關手續之前,我們需要將一些資料準備齊全,否則還是非常耽誤我們個人的時間。要知道的就是在辦理房屋所有產權過戶的時候,還是需要繳納一些費用的,包括稅費以及手續費。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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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人解除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1、原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能夠積極履行債務,擔保人就可以向債權人申請解除擔保關系,擔保的訴訟時效需要依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定,具體如下:1、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期間早于、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保證期間是六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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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不給撫養費可以取消探視權嗎離婚不給撫養費也不可以取消探視權。可以以孩子的名義起訴對方,要求其支付撫養費,但是不能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也不得禁止對方的探視權,探視權是法定權利,只有當父母的探視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有權中止。探望權強制執行應遵循的原則一、依法切實執行的原則。規定探望權,應是立法機關考慮到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父母與子女的正常的接觸與聯系,減少因父母離婚給子女帶來的傷害。但如果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處罰,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應慎用。那么離婚不給撫養費可以取消探視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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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
離婚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損害賠償分為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的后果等酌定賠償金額。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