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重和加重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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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法律主觀:二者區別如下: 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 訴訟 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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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酌量情節而從重處罰的犯罪不屬于加重犯,依據酌量情節而從重處罰的犯罪不屬于加重犯,加重犯指具有法定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的犯罪,加重犯指具有法定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的犯罪,一、從重處罰與結果加重有什么區別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制內判處刑罰,加重犯的從重或加重處罰的情節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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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以有這樣的一種觀點:“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應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而應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筆者認為,《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從發生狀態上看是交通肇事的延續,是對前行為的加重情節。比較兩種犯罪行為的差別,不能僅憑主觀方面的相似,就認定行為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這是不符合犯罪構成主客觀統一的理論,也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從客觀方面講,如果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那么就要求行為人的行為是導致傷者死亡的排他性原因。而顯然“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能產生這種完全排他的狀態,在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是可以有獲得其他人救助的可能性的。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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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逃匿與逃-逸的區別逃-逸是正在逃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那么逃匿與逃逸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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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合同詐騙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合同詐騙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合同詐騙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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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解釋》第5條對“因逃逸致人死亡”所作的解釋以及《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有的學者持不同見解。他們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應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應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因為行為人肇事后逃逸是對因其先行為使他人人身處于現實危險的狀態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并最終造成傷者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因此,僅憑行為人肇事后在主觀上對可能造成傷者死亡存在間接故意,就認定行為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是不符合犯罪構成主客觀統一的理論,也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罪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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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擁有百分之51的股權意味著什么1、%股權意味著絕對控股,一般股東擁有公司股權在51%及以上,對于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對于任何股東大會的提案都有一票否決權,2、法律分析:區別是51股權保證了股東是決定控股的股東,一般股權沒有顯示出股東的影響力,2、法律分析:區別是51股權保證了股東是決定控股的股東,一般股權沒有顯示出股東的影響力,2、擁有百分之51的股權意味著絕對控股,擁有絕對的決策權,因為股東會開會一般要需要過半數才能通過決議,因此持有了百分之五十一的股權,就相當于控制了股東會會議決議的通過,從而控制了公司。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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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亦即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過形式是否僅限于故意,亦即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過形式是否僅限于故意,推薦閱讀結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問題探討論結果加重犯的構造相關知識結果加重犯的主觀特征基本犯罪的主觀特征所研究的問題是除基本犯罪的罪過形式包括故意外還應否包括過失,綜上所述中國刑法沒有基本犯的罪過形式是過失的結果加重犯,從理論上講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過形式不應包括過失亦即基本罪為過失犯的結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1)基本罪為過失的結果加重犯與重結果的結果犯沒有本質的區別。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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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在權利性質上,物權為支配權,而債權則是一種請求權,債權和物權的區別(1)在權利性質上,物權為支配權,而債權則是一種請求權,物權和債權的區別如下: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物權和債權的區別如下: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的區別是:本質不同,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的區別是:本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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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肇事和肇事逃逸罪的區別交通肇事罪是法定罪名交通肇事逃逸罪不是法定罪名只是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的一個情節。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那么交通肇事和肇事逃逸罪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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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法律主觀: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是: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自始無效,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1、法律主觀: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是: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自始無效,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生法律效力,簡述無效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1、法律分析: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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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 擔保物權人與債權人區別 根據民法原理,物權優于債權,3、法律主觀: 擔保物權人與債權人區別 根據民法原理,物權優于債權,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權利作為標的物而設定的限定物權,5、擔保物權人和債權人的區別根據民法原理,物權優于債權,擔保物權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即擔保物的所有人是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對于債權人來說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權,2、擔保物權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即擔保物的所有人是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對于債權人來說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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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權投資拿到的是被投資企業的股份,成為合伙人或股東之一,通過分配利潤或者其他方式來獲得收益,股權投資拿到的是被投資企業的股份,成為合伙人或股東之一,通過分配利潤或者其他方式來獲得收益,股權投資拿到的是被投資企業的股份,成為合伙人或股東之一,通過分配利潤或者其他方式來獲得收益,股權投資拿到的是被投資企業的股份,成為合伙人或股東之一,通過分配利潤或者其他方式來獲得收益,3、法律分析: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區別:一般來說,它們的投資期限不同、投資方式不同、投資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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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務和律師的區別如下:法律地位不同,3、法務和律師的區別如下:法律地位不同,2、法務和律師的區別如下: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法務的服務對象就是公司,主要是為了滿足企業法律上的需求,而律師的服務對象包括可以是廣大的人民群眾,5、法務和律師的區別是:定義不同:法務是單位內部從事法律事務處理的員工,1、法務與律師的區別在于:法務是單位的員工,律師是獨立于單位外聘的法律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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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是律師嗎不是,除律師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工作人員等都可以作為代理人代理訴訟案件,律師代理民事訴訟與代理行政訴訟、代理刑事訴訟的區別具體有以下不同點:(一)、案件性質不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從上述簡介可以看出,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就是行使自己的權益,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有時候還會收集證據,使案件清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民事代理人資格的最新規定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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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
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條件: (1)行為必須齊備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的基礎條件。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觀條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追究。實踐中,行為人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離開事故現場(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現場),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觀目的。 (3)客觀上有逃離的行為,且逃離行為可能影響到對被害人的救助、導致事故損失的擴大、妨害民警對事故的查處。如果行為人的“逃離”沒有影響其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之法定義務的履行,則不應認定其“逃離”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從而不應承擔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罰。
老太太十二根肋骨骨折,經過艱難的訴訟,訴求全部被支持,護理費5萬+、精損2萬整都獲賠。對于突破法官常規判決,要有決心,勇敢堅決的根據實際情況,為當事人爭取,或許,只是差了一點恒心、專業,就是案件基本判如所請和支持全部訴訟請求的區別。
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區別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老太太十二根肋骨骨折,經過艱難的訴訟,訴求全部被支持,護理費5萬+、精損2萬整都獲賠。對于突破法官常規判決,要有決心,勇敢堅決的根據實際情況,為當事人爭取,或許,只是差了一點恒心、專業,就是案件基本判如所請和支持全部訴訟請求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