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雙方有什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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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訴訟解決當發生買賣合同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欠條是證明欠款關系成立的憑證,所以單憑欠條不能證明買賣關系的成立,還需要其他證據佐證,2、仲裁解決仲裁是指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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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仲裁方式中,雙方需要在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員會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仲裁,最后作出仲裁裁決,但是,在現實情況下,有些賣方可能不能履行交貨義務,或者交付的商品與合同約定的不符,這就會產生糾紛,在訴訟方式中,當事人需要在法院立案,并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辯證,最終由法院作出判決,在糾紛解決方式上,訴訟和仲裁都是常見的方式,具體選擇方式需要根據各方的具體情況進行權衡,綜上所述,買賣合同糾紛的判決應該遵循合同的基本要素、履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法律效力等法律原則,5.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在解決買賣合同糾紛時,可以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進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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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屬于侮辱誹謗行為2、在網絡交易中,提供交易平臺的網站與交易雙方之間構成居間合同關系的,網站負有民法典所規定的居間人的義務,如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合同雙方如實報告,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等,如果違反這些義務,網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當事人利用網站提供的合同對方的個人信息,通過電話聯系方式與對方訂立了與網絡買賣合同完全不同的新的合同,該新合同與網站無關,當事人因履行該新合同而遭受經濟損失的,網站不承擔賠償責任4、對于同時存在自營商品交易和第三方商品交易形式的網絡交易平臺,在第三方商品交易中,若該網絡交易平臺在商品交易網頁上未采取合理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提示其并非該交易商品的銷售者,則交易相對方有理由相信其系與網絡交易平臺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網絡交易平臺應為買賣合同的主體5、網絡交易平臺注冊協議對消費者的約束力,取決于該協議條款是否違反法律規定而影響消費者權益,并不因協議的單方約定而改變合同成立的要件6、因網絡交易平臺錯標價格引起的合同糾紛,錯標金額差距較大的情況構成顯失公平,網絡交易平臺可因之請求撤銷該合同7、在網絡購物糾紛中,雙方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支付寶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在沒有明確約定管轄權時,可以《支付寶爭議處理規則》&ldquo。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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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在處理買賣合同糾紛時,應根據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判斷,并在處理過程中注意保全證據、確保合同的書面性、引進第三方鑒定,同時積極探索和解與調解的途徑,買賣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屬于一種特殊的合同糾紛,具有以下特點:1. 合同管轄性:買賣合同糾紛屬于民事合同糾紛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是指賣方將貨物轉讓給買方,買方支付相應的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糾紛是指在買賣合同中,因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從而引發糾紛的情況。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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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文將揭秘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期,幫助讀者了解訴訟時效,并提供規避法律風險的建議,為了規避法律風險,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該謹慎選擇合同內容和條款,并充分溝通和協商,在訴訟時效期限之內,如果買賣雙方決定進行訴訟,應該抓緊時間提起訴訟,此外,通過謹慎選擇合同條款,履行合同義務,保留相關證據,并善于解決糾紛,可以降低法律風險,因此,在糾紛發生后的第一時間就應該與律師聯系,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評估訴訟的可行性,此外,如果發生糾紛時,雙方應該理性對待,盡量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糾紛。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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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結起來,買賣合同有效期是為保障交易雙方權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要求,合同是商業交易中雙方之間的約定,通過設定有效期,確保雙方在一定的時間內能夠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而合同有效期是保障交易雙方權益的關鍵法律要求,其次,交易雙方的實力也會對有效期的設定產生影響,合同有效期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其中包括合同的性質、交易雙方的實力、市場環境以及法律法規等,首先,合同有效期的設定可以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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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甲某與乙公司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法院根據雙方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約定,認定乙公司構成違約,并判決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買方在驗收過程中發現有任何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賣方,并要求賣方進行處理,其次,買賣合同還應明確規定雙方的交付和支付方式,根據合同約定,乙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買方和賣方應密切溝通,及時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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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后,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序盡快檢查標的物。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義務1、支付價款如前所述,買賣合同乃雙務、有償合同、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須以支付價款為代價。買受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是出賣人的另一項主要義務這也是買賣合同區別于其他涉及財產移轉占有的合同的本質特性之一。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移轉的標的物擔保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的義務。那么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義務是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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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當發生合同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2.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的處理是:1、雙方當事人先進行協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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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銷售合同的目的是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出賣人的主要義務1、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但買受人于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時,則出賣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時,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除去權利負擔,并可根據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出賣人負不履行債務或損害賠償的責任。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的擔保義務。那么買賣合同中雙方的義務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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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買賣合同糾紛會拘留嗎買賣合同糾紛不會被拘留,由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但如果出現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或者已經觸犯了刑法,則會被拘留,法律分析:一般來說,發生于民事領域的買賣合同糾紛,被告敗訴的,只需要依法履行法院民事判決書中所判決的義務即可,不會坐牢,單純的買賣合同糾紛是屬于民事糾紛的范疇,是不會被判刑的,但是在處理買 賣合同糾紛時產生了新的刑事行為,就有可能會被判刑,2、一般情況下買賣合同糾紛屬于普通的民事糾紛,沒有觸犯刑法的情形下不會被判刑,買賣合同糾紛一般是民事糾紛,在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觸犯《刑法》的情形下,是不會被拘留的,民法典買賣合同糾紛拘留多久法律分析:買賣合同糾紛一般不會拘留。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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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遇到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解決糾紛,也就是說,如果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兩年內發生糾紛,雙方仍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其次,針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某些特殊情況,訴訟時效也可能有所延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例如,在涉及損害賠償的糾紛中,如果損害發生后一方當事人不能知道或者不能及時知道,訴訟時效將會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此外,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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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買賣合同糾紛案的判決:1、法律規定買賣合同糾紛需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調查結果來進行判決,買賣合同糾紛的意思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個過程中所產生的糾紛,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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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需要關注合同條款的明確性、損害后果的確定性、主觀過錯的考量、合理期限的考慮以及免責條款的適用等方面的問題,以確保對買賣合同違約的判定準確無誤,三、買賣合同違約判定的注意事項在判定買賣合同違約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合同條款的明確性:在簽訂合同時,應盡可能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便在出現違約情況時能夠清晰地判斷責任方,總之,買賣合同違約判定標準在實際應用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當其中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時,如何判定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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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協作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時,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該法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三)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無權過問出賣人生產經營和標的物取得情況,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有權在不影響承攬人工作的前提下對承攬人的工作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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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經過多次對賬、談判、以訴促調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要賬要遵循規律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