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的婚姻如何處理

導讀:
夫妻家庭生活中是不得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的行為包括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離婚有協商和起訴兩種方法,以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為由起訴,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的。





夫妻家庭生活中是不得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的行為包括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離婚有協商和起訴兩種方法,以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為由起訴,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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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家暴的婚姻按法律怎么處理家庭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的如果夫妻雙方感情未破裂的受害方可以向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如果感情破裂的可以起訴離婚。被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準予離婚。不過被實施家暴造成相應傷害是否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侮辱罪情況不嚴重的話需要告訴才處理并確認犯罪。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那么有家暴的婚姻按法律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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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婚姻中的出軌問題是一個痛苦而復雜的挑戰,但只要夫妻雙方能夠以理性和開放的態度面對,并采取適當的措施,還是有希望修復婚姻關系的,在處理一方出軌的情況時,需要強調的是,每個婚姻都存在著不同的背景和狀況,處理方式因情況而異,民法典婚姻一方出軌如何處理民法典婚姻一方出軌的處理方式如下:1、夫妻一方出軌的,法律上通常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在這種情況下,專業的心理咨詢師或婚姻家庭治療師可以提供幫助,幫助夫妻雙方了解問題的根源,并通過指導和建議幫助雙方重建信任和修復婚姻。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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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中的家暴如何處理依據我國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規定婚姻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現象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起訴離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婚姻中的家暴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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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軍人離婚時財產如何處理,孩子的撫養問題如何解決軍人離婚時有關財產問題的處理與社會上的當事人情況基本相符,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都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專屬性的,應將其歸入個人財產中。軍人的傷殘補助金,傷亡保險金。一般會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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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15年3月12日,原告詹某以譚某離家出走多年、且結婚登記時使用虛假身份信息為由,將豐順縣民政局起訴至豐順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留婚字第099號婚姻登記。原告詹某訴稱,1997年3月31日,原告與譚某到豐順縣留隍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當時的民政干部只是叫原告與譚某填寫了婚姻登記表后便為原告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頒發了留婚字第099號結婚證書。后原告到譚某提供的戶籍所在地豐順縣大龍華鎮的派出所查詢,證實譚某的身份信息是不存在的。原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的職能已由豐順縣民政局統一行使。且經公安機關證實“譚某”、身份證號碼:441423760607502,在梅州市范圍內電腦查無此人人口信息。那么如何處理使用虛假身份信息登記的婚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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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無效后做生意虧損的債務如何處理婚姻無效后做生意所負的債務怎樣處理要依據債務是否用于個人或者用于家庭生活而定如果用于期間家庭生活所要的由雙方共同承擔。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而因受肋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那么婚姻無效后做生意虧損的債務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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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包辦婚姻引起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根據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那么包辦婚姻引起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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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后的經濟糾紛如何處理?有財產糾紛可以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判決生效就解除了婚姻關系。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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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處理此婚姻存續期間的房產張某與王某原系夫妻,2000年5月16日經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的房產一處約定“歸張所有,由王使用”,但沒有約定使用期限。2002年12月,張某因欲再婚需房屋居住,便要求王某讓出房屋另找住處,王某則認為,該房已約定由其使用,故拒絕讓房,從而引發爭執。2003年5月,張某將王某起訴到法院,請求排除妨礙。處理本案的關鍵在于對該爭議房屋所有權的確認問題。這樣判決若張某履行義務后王某仍不讓房,則張某有權申請法院強制搬出房屋。那么如何處理此婚姻存續期間的房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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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如何處理無效離婚案件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法院如何處理無效離婚案件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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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雙方同一時期相互起訴離婚如何處理,一致的意見是兩個案件不能夠孤立審理,否則容易導致對同一婚姻關系做出兩個不同結果的裁決,導致司法沖突。其理由是,“一事不得兩審”,人民法院對同一婚姻關系糾紛在同一時期不能做兩個獨立的審判,楊某在李某的起訴立案后未審結前,只能以被告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原告的身份再起訴。楊某的起訴動機不是解決糾紛,而是出于賭氣,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認定為惡意訴訟。對于惡意訴訟,法院不應予以受理,故對楊某的起訴應裁定駁回。第二種意見,動員楊某撤訴或中止審理。楊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同李某的婚姻關系,二人確實存在矛盾,其理由正當。那么夫妻同時起訴對方的離婚程序應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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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后10年,王-勇來京打工,張-萍在家照顧孩子。去年王-勇與另一女子領證結婚,得知這一消息后,張-萍將王-勇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并分割王-勇在北京購買的一套房產。此案在朝陽法院開庭。為了辦結婚證,她從原籍安徽先后開出過兩封介紹信,但均不符合雞西市民政局的要求,因此結婚登記一事被擱置,張-萍對此也絲毫不在意。張-萍說她同意離婚,但是王-勇要給她賠償,王-勇拒絕拿錢。對于離婚,雙方均沒有異議,爭議在一套房產的歸屬。張-萍到房管局查詢發現房屋被登記在了王-勇和另外一名女子名下。此案未當庭宣判。那么名不符實的婚姻夫妻房產紛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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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新離婚起訴書范文2018應當具備的內容就一份好的離婚起訴書來說應當具備下列內容,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6、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8、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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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事實婚姻的家庭暴力如何處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出現的暴力行為而事實婚姻是屬于非法同居的關系出現暴力行為的不能按家庭暴力處理的可按故意傷害來處理。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為行為場所。即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日的性過失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那么事實婚姻的家庭暴力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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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的,在華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關于涉外婚姻的子女問題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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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