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期間的債務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事實婚姻期間的債務如果是為了雙方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就雙方共同來承擔,如果不是,則由債務一方承擔。雙方共同清償的,可以協商,如果債務清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解除非示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