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怎樣的

導讀:
簽訂合同是一定要看清楚注意事項、簽訂條件等,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無效合同,那么恐怕會有財產損失,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樣的?





簽訂合同是一定要看清楚注意事項、簽訂條件等,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無效合同,那么恐怕會有財產損失,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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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人對擔保無效后應承擔的法律解釋第9條規定: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此,理論上存在著肯定和否定兩種不同的看法。當然,有人主張,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還可以追償。按照民法的公平、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既然擔保人取得了一定的利益,就應當付出一定的代價。那么無效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追償權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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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那么合同無效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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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現實生活中需要簽訂合同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簽訂合同的時候,就需要處理好合同效力的問題,合同無效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無效也會產生很多的問題,那么物業服務合同無效時有怎樣的后果呢?物業服務合同無效時有哪些后果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物業服務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的法律關系轉化為不當得利之債,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照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求業主返還不當得利,即返還物業服務的勞務價值。那么物業服務合同無效時有怎樣的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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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雖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訂立,但因勞動合同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效勞動合同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無論是采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那么無效勞動合同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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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定了兩個條文。《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后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那么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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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因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以金錢為標的,故返還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之情形。過錯,有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無效借款合同的損害賠償,也適用過錯相抵原則。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里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那么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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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辦理完登記手續后會產生什么樣的股權質押登記后果是質權人和被質權人需要了解的內容。股權質押登記后果股權質押登記后果也就是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權質押生效后,質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物權法》219條和220條的規定,股權質押法律關系中的質權人可以通過與出質人協議以股權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股權的方式行使質權,并從股權的處分價款中優先受償。質押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約定。此外,由于股權的價值具有很大的波動性,作為質權人,應當密切注意出質人所設質股權的價值變化。一旦出現股權的價值具有明顯減少的情況,應當立即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或采取其他相應的措施。那么股權質押登記后果是怎樣的?生效后的法律效力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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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后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那么居間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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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對于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故意的,就應當將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但違約金條款并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同時,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無效合同中關于違約金條款,是先有約定,違反約定才會適用本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現在“約定”無效了,不存在違約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本條款。那么無效合同的處理后果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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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的,自始即不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但作為一種法律事實,又能夠一定法律后果的產生。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么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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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1.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這些法律的規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那么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是什么?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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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主要原因在于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后果的損失并無直接因果關系。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那么合同無效后的補救措施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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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①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②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那么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及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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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了實現有效的金融管控措施,企業的工商借貸一般只能由具有合法資質的金融機構提供,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在《合同法》出臺受到承認,但是企業向個人的借貸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情況嚴重的可能會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企業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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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利劍,守護權益! 團隊以專業與智慧,助力某建筑企業成功捍衛千萬工程款!歷經多輪交鋒,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全額支持554萬元工程款及利息!?? ??抽絲剝繭破爭議,精準策略定乾坤!從合同無效認定到時效抗辯攻防,天用以細節決勝,為復雜糾紛畫上圓滿句號。 ??每一次勝訴,都是對信任的堅定回應!
【重磅勝訴!287萬工程款火速到賬!】 河南國某公司vs安徽金某公司,法院一錘定音: ‘支持287萬+利息!遠超委托人預期!’ 合同無效又如何?專業團隊硬核操作, 法律照樣讓拖欠的工程款“吐”出來! 工程款被卡?別慌! 我們是你的“法律挖掘機”,專治各種賴賬!
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離婚判決的空間很大,法律適用和真實的世界一樣,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訴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們不做思維僵化的“法條普法/講解”,一切都以案例說話;??要想在婚姻家事糾紛特別是離婚糾紛中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師和經辦法官,也要看當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糾紛很少存在必勝或必輸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