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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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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城市房屋拆遷承租人可以要求安置費用和相關裝修設施費用的賠償。承租人因不能歸咎于承租人的部分或全部損壞或者損失的,可以要求減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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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其合法權益。兩份合同未履行的,應當堅持先簽訂的原則,后簽訂銷售合同的買方不能取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一方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當堅持物權優(yōu)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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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袁某找到何某,讓其參與拆房,拆除過程中,袁某并未對如何進行拆除作任何指示和要求,是由何某等人自行依據其認為的程序進行,袁某與何某等人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而田某作為定作人與袁某、何某等人形成了承攬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田某與當地人民政府簽訂了拆遷協議,已獲得了拆遷補償款,但未采用機械或爆破方式將房屋拆除,而是采用較為危險的人工拆除方法,致使承攬人在從事承攬工作時處于危險境地;并且田某將房屋拆除工作交由無資質的人員進行,對承攬人的選任也有過失,因此,田某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拆除房屋時,何某站在樓面上用鐵錘敲打樓面的做法,使自身處于危險的工作區(qū)內,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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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魏某與周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承租人周某在其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權轉讓給夏某,并由夏某按原租賃合同約定的年租金數額向魏某交納租金,應視為魏某知曉轉讓行為,并認可由夏某按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承租。租賃期限屆滿后,魏某也未對夏某繼續(xù)承租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由于期滿后的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且承租人夏某逾期未交納租金,因此,魏某可要求夏某返還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而鑒于周某不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可不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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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價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購買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在我國,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購買人必須符合相關的條件并且在購買房屋后的一定年限內不得出售。而吳某尚未取得相應的購房資格,且轉讓者喬某也尚未實際取得確定的房屋。喬某將購房權私自轉讓給沒有購房資格的吳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關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guī)定,客觀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妨礙了其他符合購房條件人的購買權。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因此,喬某與吳某私下轉讓經濟適用房房號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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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你陳述的情況,該棟老宅應當是你們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在你父親去世后,如果你父親未留遺囑,該棟老宅則屬于你們兄妹三人與你母親共同繼承的財產,你們對該棟老宅共同享有所有權,該共有關系是共同共有的關系。按照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根據上述兩條法律規(guī)定精神,你弟弟未經你母親與你們兄妹二人同意即與隔壁鄰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出賣房屋的行為是無效的。你們兄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你弟弟與隔壁鄰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返還原物。該隔壁鄰居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對該房屋的取得是善意取得,就應當將該老房宅返還給你們兄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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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出賣人對出售的房屋狀況負有如實、全面告知義務,并對出售房屋的質量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如果出賣人在出售房屋時對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明知且故意隱瞞,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就房屋質量問題承擔修理責任或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合同法》第155條規(guī)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條的規(guī)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第111條規(guī)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61條還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此外,若出賣人在出售房屋時已經將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明確告知買受人或買受人對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明知且無異議并購買房屋,則出賣人對此質量問題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買受人也無權向出賣人主張維修或賠償。其次,買受人也負有積極檢驗的義務,可就發(fā)現的質量問題及時通知出賣方。《合同法》第157條規(guī)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因此,在房屋交付后,買受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對房屋及時檢驗,并將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及時向出賣人提出,要求出賣人對房屋質量問題進行維修。如果出賣人拒絕,買受人可以自行維修,同時注意對于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及維修費用等相關證據予以收集保存,便于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訴訟解決。同時,買受人可根據房屋情況確定該質量問題是否屬于房屋保修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0號《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7條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系統(tǒng)、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兩年。如房屋質量問題屬于保修范圍內,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fā)商進行維修。最后,在本案中,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避免訴累,保證買受人正常的居住生活。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買受人可向不動產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