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討借條非借款人本人簽名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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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兩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訴,卻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就會喪失勝訴權。那么債權沒在借款合同簽名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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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抵押銀行貸款需要夫妻雙方簽字。辦理抵押貸款時,是要求產權人及其配偶都出面簽字的,因為牽涉到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問題。同時,結了婚之后房子就是共同財產借款也屬于共同負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所以都是需要雙方簽字的。房屋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此雙方具有同等的處分權,任何一方都不能代表另一方的意見而擅作主張。所以,要想將夫妻共有的財產進行抵押就必須要經過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才行。房地產抵押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借款人提供房產或地產作為還款的物質保證的抵押貸款。它是房地產信貸業務的主要形式,在貸款業務中占據了重要地位。那么房產證一個人名字抵押貸款要夫妻簽名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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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民間借貸案件,判決在場人王某不承擔保證責任,駁回劉某的該部分訴訟請求。劉某訴稱,郭某向劉某借款3萬元,約定一年內歸還,郭某在借條上簽名,同時,在場的王某在借條下方簽名。借款到期后,郭某并未按約償還借款,劉某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郭某償還借款,并要求王某作為保證人對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王某辯稱,自己不認為其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因為其與劉某和郭某都熟識,且借款發生時恰好在場,才作為借款事實的證明人在借條上簽字,并未寫明其承擔擔保責任,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清楚自己在場見證的情況。因此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那么在場人借條上簽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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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死亡怎么起訴債務人去世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要求清償債務,因為根據我國的《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之前,要在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遺產分割完畢,則應當在他們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按比例清償債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那么借款人死亡情況下如何確定借據簽名的真實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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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請問看清借款人的身份必要嗎看清借款人的身份是必要的如果借款人為公民個人應要求借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證原件看清后復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并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上簽名、簽時間。如果借款人是未成年人則應由其監護人出面借錢。借條上必須加蓋法人經工商備案的印章并由經手代理人簽名。經手代理人必須提供經法人蓋章授權的授權委托書以及經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借款人為公民個人的簽名應為居民身份證上登記的姓名不能用乳名、小名、化名、代號、綽號、名字諧音等。借款經手人為法人代表時則須明確借款債務人是該法人代表本人個人還是其所代表的法人。那么請問看清借款人的身份必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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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己寫欠條借款人按手印有法律效力嗎自己寫欠條借款人按手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通常情況下欠條是要有簽名和按手印的,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如果欠條上明確約定還款期的,則該欠條在還款期之日起3年內有效。一個借款條要想讓它具有法律效力,應具備如下內容:、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那么自己寫欠條借款人按手印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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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人與共同借款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從訴訟時效來看,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的也是有區別的。庭審中,被告李某否認自己是共同借款人,辯稱自己為擔保人,理由為該筆借款是于某所借,自己分文未得,之所以在借條上簽名不過是出于哥兒們義氣而為其提供的擔保。那么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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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人寫欠條時用假名代替影響效力嗎不管是用假名還是別名出具借條或欠條,只要能證實確屬債務人的筆跡,則一般不影響借條或欠條的法律效力。欠條怎樣才具有法律效力1、必須是能夠證明有欠債事實的內容。就是說如果這個欠條必須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發生的。如果你拿著刀子逼著我寫一個欠條,那么是無效的。民事訴訟法要求誰主張,誰舉證。你說到的別人利用你在書上的簽名偽造了欠條,從法律上看它的取得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總之,并非別人手中有這么一個欠條就一定被證明有效,也并不一定就會無效。那么借款人寫欠條時用假名代替影響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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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在技術方面無法鑒定的,按照下列方法確認。在民間借貸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條,以證明借款事實,并就借款的有關事項進行約定。在訴訟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條,就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如無特殊情況,應該認定借條的證據效力。然而在復雜的社會生活當中,確實存在憑空出具借條的情況。在這樣的案件當中,被告往往會以上述理由,對借條的真實性提出抗辯。一旦這種情況發生,會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大的難度。因此,法官可以依據根據申請到相關金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結算憑證。那么簽名偽造借條無法鑒定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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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借人簽名借款人借錢不還找誰還錢代借款人在借款協議或者借條上簽字的,代簽名一方是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債務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實際債務人不還款時,債權人可要求簽名的債務人還款。對于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訴訟時效不應忽視欠款糾紛,訴訟時效至關重要,如果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具體時效的起算一般以權利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建議債權人不要盲目起訴,應當尋找專業人士采取補救措施,如與債務人重新達成還債協議等等。那么“代借人”簽名借款人借錢不還找誰還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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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條上沒擔保人簽名是有效的,借條超出了法律上規定的訴訟時效,將不再受到法律保護,去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不會受理,出現這種情況時,出借人可以跟借款人協商重新簽一個借條,若是無法協商,出借人可以向對方發催收到期款的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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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個人借款中借款人跑了如何追債1、該情況屬于民間借貸,債務人沒錢歸還,采用跑路行為來規避還款,你可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借款人歸還借款;2、在借款人跑路的情況下,可以向擔保人追償,若借款時,沒有約定擔保人的擔保金額,則可以視同全額連帶責任擔保,可以要求擔保人全額賠償,因此,可以將擔保人一起告上法庭;3、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借條或借款合同或借款協議、有擔保人簽名的擔保合同或協議;債務人和擔保人可執行的財產。相關知識債權人死亡,如何追債債務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我國《繼承法》及相關法律中,均明確了這一點。那么個人借款中借款人跑了如何追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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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法律上講,如果借條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親筆書寫,借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絕償還借款時,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條作為證據,法院在確認并非借款人親筆簽名的情況下,也無法認定雙方之間借款的事實。借款到期不能歸還,出借人一定要及時追要。也就是說,借款到期后的3年以內,出借人不向借款人要求歸還的,超過3年則法律不予保護。那么非借款人本人簽名有什么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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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人無法證實假簽名是否也要還款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六十九條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那么借款人無法證實假簽名是否也要還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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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審庭審中,段XX陳述稱本案《借款合同》的起草及借款的過程均是由謝XX代替段XX來進行的,謝XX當時告知段XX、顏X出差不在,林XX作為借款人先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段XX才轉款的,在轉款時段XX未看過《借款合同》,段XX的簽名是后來補簽的,段XX主張顏X、林XX均為借款人,故請求顏X、林XX共同償還借款,顏X、林XX均抗辯認為顏X系借款人,林XX作為顏X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屬于見證人,而非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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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哪種情形錄音證據副本視為原件 實踐中對于電子數據是否可視為原件的電子復本,可依據以下情形進行考察: (1)可準確反映原始數據內容的輸出物或顯示物;(2)具有最終完整性和可供隨時調取查用的電子復本;(3)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異議的電子復本;(4)經公證機關有效公證、不利方當事人提供不出反證推翻的電子復本;(5)附加了可靠電子簽名或其他安全保障程序保障的電子復本;(6)滿足法律另行規定或當事人專門約定的其他標準的電子復本。 針對錄音證據而言,以上所列第(3)、第(4)、第(5)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更為常見,下面的這兩則案例,即是錄音副本因經公證機關公證而被法院認定視為原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