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失業月會累計嗎?



失業保險金年限是可以累積的。即在其他單位之前繳納的失業保險也是計入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的。失業保險在更換用人單位后可以繼續繳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