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不發(fā)貨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一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方一般沒有合同解除權。因此,違約方不但需要承擔延遲履行違約責任,還需要承擔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合同確實難以履行的,違約方在賠償守約方損失的基礎上可以解除合同,損失賠償額一般不大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如果自己是作為沒有辦法繼續(xù)履行的一方,那么可以和對方協(xié)商解除合同,賠償相應的損失。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那么要考慮哪一種解決方法對自 己比較有利,從而再決定是與對方解除合同還是要求對方繼續(xù)履行,同時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