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通過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結論、申請復核、內部監察機制、訴訟和信訪制度等多種途徑救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兜缆方煌ㄊ鹿侍幚沓绦颉返谒氖鶙l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法律依據: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