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證據目錄清單



證據目錄:
證據一:原告的身份證、戶口本、村委會證明、被扶養人身份信息(原告配偶、父母、子女)等
證據二:被告的身份信息、駕駛證、行駛證、公司注冊信息、保險單等
主要證明原、被告的主體適格及車輛投保情況;
證據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意見書等
主要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經過及雙方的責任劃分;
證據四:住院病例、醫藥費票據、用藥清單、出院小結等
主要證明: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后治療的經過及所支出的醫藥費;
證據五: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發票
主要證明:
1、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
2、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分別為多少天
3、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營養費計算依據及司法鑒定費用
證據六: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等
主要證明:
1、原告從事的職業和收入狀況
2、原告進城務工的事實,應按城鎮戶口計算傷殘賠償金
證據七:交通票據
主要證明:原告因治病產生的交通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