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于二審判決的規定



當事人上訴二審的條件:
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者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
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必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不服一審裁定的,必須在裁定書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
必須遞交上訴狀、交納上訴費。上訴狀可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各地人民法院均委托原審法院代收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的通知后7日內向本院交納訴訟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本條是關于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案件如何處理的規定。依該規定,二審法院根據一審法院就案件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既可以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