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租賃合同的流程



辦理租賃合同的程序為:
1、雙方簽訂租賃時,出租房必須出具書面合同,雙方就租賃物的有關租賃事宜達成一致,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2、簽訂合同時,檢查合同中是否寫明交房日期、方式、雙方的違約責任,是否寫明房屋的準確地址,房屋面積,住房裝修情況,和室內設施房屋的通電、水、氣等條件;以及在租住過程中的修繕問題,在租賃期間內對房屋的修繕義務及費用的承擔問題等;
3、房屋交接時,對照簽訂的租房檢查房屋的各項設備是否完善,如果發現出租者提供證明原件不全的,租房者可以提出異議,提前終止合同;
雙方確認無誤后,在租賃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便可成立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