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財產清單



公司的財產清單內容.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清算期間的財產包括:1、清算開始時公司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2、清算開始后至清算終結前公司所取得的財產;3、應當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公司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權利人通過清算組收回;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由 債權人 以提保財產為限優先受償,未受償部分視同非擔保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