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有房產證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后,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準后,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并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后,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農村房屋土地使用證辦理流程:1、申請;2、調查;3、審核;4、審批,經審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也準確,權屬是合法,沒有爭議原則的,可以批準并進行張榜公布,在公布一個月以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的土地使用證。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4、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5、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6、房屋測繪報告;
7、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