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訂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需要什么?



1、詢盤
詢盤(enquiry),又稱詢價,是指一方向對方提出關于交易條件的詢問。可只詢問價格,也可詢問其他一項或幾項交易條件,直至要求對方發盤,即詢問全部交易條件。在實際業務中,多由買方主動發詢盤。
2、發盤
發盤(offer),又稱發價,在法律上稱“要約”,是一方(發盤人-offeror)向對方(受盤人-offeree)提出各項交易條件,并愿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及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表示。
3、還盤
還盤(counter offer),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 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 也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發盤。一方的發盤經對方還盤以后即失去效力, 除非得到原發盤人同意,受盤人不得在還盤后反悔,再接受原發盤。
4、接受
接受 (acceptance) ,在法律上稱“承諾”,是買方或賣方同意對方在發盤(包括還盤中的發盤)中提出的交易條件,而愿按此與對方達成交易并訂立合同, 是一種肯定的表示。一方的發盤經另一方接受, 交易即告達成,雙方就應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盤,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盤于送達被發盤人時生效。
(2)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盤送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盤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盤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a)發盤寫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被發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第十七條 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被發盤人聲明或做出其它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盤,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發盤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盤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盤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序。對口頭發盤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盤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和慣例,被發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盤人發出通知,則接受于該項行為做出時生效,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十九條 (1)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盤,并構成還盤。
(2)但是,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盤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