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



簽了勞動合同沒買社保,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繳納;協商不成,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舉報,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或者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