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今年19歲,然后一個快30的男的跟我認識,然后有的時候會給我轉賬,有時候我找他要錢,他也會給我,從來沒有說過借都是他自愿發給我的,然后有的時候我會過去陪他,然后他現在非要讓我陪他做愛如果不陪他干這個的話就曝光我,然后讓我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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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其次,辦理協議離婚需要的證件或證明材料有: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結婚證離婚協議書(一式3份,需要當著民政局工作人員簽字)雙方各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片《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而在有了30天離婚冷靜期后,協議離婚還有以下的變化: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首先從程序上:必須回戶籍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雙方都必須到場,不能委托任何人代辦,此外,如果兩個外地戶口的人在同一個大城市長期生活,不想回老家民政局去辦理的,可以直接在現在居住的城市法院離婚,離婚冷靜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這種情況,就算雙方對離婚條件達成一致,也要走一個法院起訴的流程,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應包含:雙方申明離婚是否出于自愿。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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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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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其次,如果對方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履行義務,比如代購的商品沒有按照要求購買或者是借款的錢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歸還,那么,被害人可以通過起訴來要回這筆錢,但是,有一些情況下,自愿轉賬后發現對方是騙子,或者是對方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履行義務,那么,自愿轉賬后能否通過起訴來要回這筆錢呢,而自愿轉賬則是被害人自愿將錢匯入對方賬戶,因此,如果發現對方是騙子,被害人不能將此案件看成是詐騙案件來處理,自愿轉賬是指當事人自愿將一定金額的錢匯入對方賬戶,通常是因為對方提出了某種要求或者是自己主動幫助對方,比如代購、借款等,但是,在起訴過程中,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借款或者代購等關系,同時需要證明對方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履行義務,如果涉及的金額較小,或者對方的身份不明確,那么,通過法律途徑來要回這筆錢可能會讓被害人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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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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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收集借過錢的證據沒有借條可以使用其他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能夠證明欠款事實和欠款金額即可,(2)提供銀行轉賬證明,證明雙方有這筆資金的往來,但是如果僅有轉賬記錄而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這筆錢是借款的話,也無法起訴,只有轉賬記錄想要證明借款事實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因為轉賬記錄只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但借款是否歸還和借貸的具體事項都需要進一步佐證,四、借錢的時候沒有寫借條只有轉賬記錄怎么要錢借錢的時候沒有寫借條要錢之前需要先收集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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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男方交往自愿轉賬的錢可以要回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男女雙方在交往的過程中,如果男方自愿轉賬,而女方沒有詐騙行為的,男方一般是不可以要回錢的,但如果女方有詐騙行為的,男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回被騙的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從中受有損失的一方,可以積極采取法律措施。按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并且超出索取財物的范圍的,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罪犯處理。一旦確定對方屬于婚姻詐騙,掌握到相關證據后,建議直接到公安局報案。如果詐騙數額較大的,具體得根據當地的規定,已經達到相應詐騙數額的,那么將會認定為詐騙罪,并且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那么男方交往自愿轉賬的錢可以要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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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手中持有轉賬記錄是可以起訴高利貸的,但是當事人能夠確定屬于高利貸且有相關的轉賬記錄。我國不保護高利貸,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銀號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二條嚴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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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1、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不存在冷靜期這一說法的。“離婚冷靜期”便是對這一調解前置程序規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靜期”的方式進行“冷”處理,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那么合同離婚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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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借條丟失后,借款人能否依靠轉賬記錄起訴要回借款主要取決于轉賬記錄的清晰性和能否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在法律訴訟中,除了轉賬記錄外,借款人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和債務人的還款義務,其次,借款人憑借轉賬記錄起訴要回借款的前提是,轉賬記錄清晰可見,且能夠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如果轉賬記錄能夠清楚地顯示債務人收到了借款人的轉賬款項,并且雙方有過相應的借貸協議或借條,那么借款人有較大的可能性通過法律手段要回借款,然而,在借條丟失的情況下,借款人能否憑借轉賬記錄來起訴要回借款呢,轉賬記錄是一項重要的證據,能夠證明借款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資金流動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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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網戀自愿轉賬算詐騙嗎:網戀詐騙3000元及以上,則已構成詐騙罪,經報警是會給予立案調查的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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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分析:只有欠條沒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根據相關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30萬借條沒有轉賬憑證如果人們缺乏大量的實質性證據,可自己又是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供個人社交平臺的交易記錄,以及與對方的聊天記錄,現金借款沒有借條沒有轉賬記錄怎么辦現金借款沒有借條收集證據 沒有借條的,對于欠款追討有很多途徑,比如與對方進行協商,要求支付并錄音。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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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此外辦理自愿離婚手續必須本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屬于自愿并對子女撫養、已有適當處理時準予離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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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網戀自愿轉賬的情況下,如果轉賬的目的是為了詐騙對方的財產,那么就可能構成詐騙罪,可以看出,在網戀自愿轉賬的情況下,如果轉賬的目的是為了詐騙對方的財產,那么就可能構成詐騙罪,在這個案例中,該女子通過網戀的方式,自愿轉賬給該男子,但轉賬的目的是為了詐騙該男子的財產,因此構成了詐騙罪,在實踐中,如果一方自愿轉賬給另一方,但轉賬的目的是為了詐騙對方的財產,那么就可能構成詐騙罪,在實踐中,如果一方自愿轉賬給另一方,但轉賬的目的是為了詐騙對方的財產,那么就可能構成詐騙罪。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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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后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后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ldquo,520微信紅包&rdquo,這種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通常認定是戀愛期間雙方為表達愛意的贈與,即使分手依法也不得撤銷贈與或要求對方返還,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ldquo,戀愛需理智,送禮要理性&rdquo,1、戀愛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疇的財物,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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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個工程款欠了我好多年了,我聽人家說有什么時效期,時效期的,我這個會過期嗎?嗯,大概欠您幾年了嗎?算了算四年左右了,呃,四年多了是嗎?嗯,19年竣工之后就交付使用了嗎?對,那你們雙方之間對于最后的工程款進行了結算,確認了,呃,確認了,那我問你,您最后一次問他主張這個工程款是什么時間了,是哎呀,最近時不時的我都會給他打電話說這事兒的啊,是通過打電話的方式對嗎?有錄音了呀,沒注意錄,沒注意錄,那您現在這個問題啊,要律師幫您首先去解決的問題,不是說他這個錢要要什么時候給你的問題了,是去排除你訴訟時效的一個問題,明白嗎?啥叫訴訟時效,就是要錢過不過期,就是您剛剛理解的那個很簡單的一個一個一個一個說法,那律師介入首先就是化解訴訟時效危機啊,這個問題很關鍵,那我們化解完了之后,我們再說這個工程款,誒我們到底用什么樣的方法能夠快速的幫您去解決,嗯,好不好?
其他的主項都結了,就剩個增項30多萬啊,不給我們結了,但中間人吶,各種我這是小來小去的,大來大去的都表示過了,就不給辦這個事,人也表示過多少次了呀,七八次還是有七八次,那他也正常,這種人都是你們慣的,對不對,都沒轍,辦點事給點錢,辦點事給錢,不給錢也不辦事,那其實不是的,像我們,哎,像我們也接觸過很多這樣的,有的時候是你們就是說哎呀又送禮也不行,這個也不行,但是其實我們專業人員去介入的話,那一大部分就我們直接就能解決了,不需要給他什么好處費,你給不著他好處費,我們還有還得干,不能告他去啊,不一定非要告啊,那咱們也可以通過談判呀,就是你找他談是沒有任何力度的,對不對,但是我們律師找他談是有力度的呀,而且咱們就說在中間,他作為項目經理,中間這一點事兒啊,中間多多少少都有一些問題的啊,無非就是一個談判策略技巧的問題,這個事兒你們常看我們常做呀,我們的主項啊。
啊,那行啊,這事你到時候你給我,你給我看看去,雖然錢不多,但是也是錢吶。
他說是這樣,那人欠我66萬,現在人找不到了,我的訴求呢,就是還我50萬就行,你們能幫我找到他人嗎?律師能不能幫他找到人?那其實我們要分析一下,這個要錢一定要找到人嗎?張律師告訴你啊,并不一定非要把他本人找到,如果說這個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有有責任有義務去送達,一種情況是法院通過他自己的手段能夠送達成功的,送達到被告出現了,那另外一種情況就是這個人他他他不見了,法院也找不著了,如果我們找不著,法院都找不著,那律師可能也很難找到他了,那這種情況怎么辦?那法院可以走一個程序叫公告送達,也就是說法院有一個公告期,通過公告的方式告訴你,哎,這個這個李四啊,你已經被開心果給起訴了啊,你要限你在多長時間內來法院去取什么什么材料,如果過期不取的話,那屬于你放棄這個權利,那接下來我們就進入開庭程序了,好,案件開庭了,開完庭之后出了判決,他。
他放棄了他自己開庭答辯的一個這樣的權利,那可能法院就會以我們說的為準,或根據整個案件的事實啊,以及我們提供的材料來進行確定,確定好了之后出了判決,那接下來進入執行程序了,如果這個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話,你就可以直接進行執行好,如果沒有怎么辦?法院一直會在執行執行信息網上掛的這個信息。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