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戀自愿轉賬算詐騙嗎

導讀:
網戀自愿轉賬算詐騙嗎:網戀詐騙3000元及以上,則已構成詐騙罪,經報警是會給予立案調查的
網戀被騙多少錢能達到詐騙罪立案標準?
“網戀”有風險,感情需謹慎。在這個互聯網發達的時代,許多人可能會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因他人的欺騙,墜入“婚戀”陷阱,最終落得“人財兩空”。謹記:與金錢過度掛鉤的那不是愛情。在沒有深入、準確了解對方之前,面對對方的無理甚至違法要求,應多留心眼、學會拒絕,保護自己。
很多網友在網上建立戀愛關系后,幾乎不語音視頻,甚至也沒有見過面,就只是單純的文字聊天。在網戀期間,對方多次以各種理由和方式騙取錢財后,就徹底消失。當被詐騙時,我們能做的就是盡快報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因此,網戀詐騙3000元及以上,則已構成詐騙罪,經報警是會給予立案調查的。如果網絡詐騙金額低于3000元,如100元、1000元等,警方是不會予以立案,但是如果受害人數、涉及金額累計達到一定數額時,警方也會立案調查。
網戀自愿轉賬是否構成詐騙罪?
在網戀過程,有的網友可能會基于錯誤的信任對方而自愿轉給對方,這種情況是否構成詐騙罪呢?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因此,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即使受害人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那么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只要是在被隱瞞欺騙的情況下,即使自愿轉賬,只要達到法定數額,也是構成詐騙罪。
網戀自愿轉賬是否構成詐騙,要根據詐騙罪構成要件分析,主要有四個方面:
首先是詐騙罪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很明顯,用假的身份、照片和借錢,已經有了詐騙的故意,有主觀性。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總體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
一、虛構事實:身份、用假的照片,從而欺騙19歲的大學生,具有欺騙的主觀故意
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二、有沒有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
行為人沒有主觀過錯,沒有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觀看者應當認識到美顏后的和真實的人之間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自己承擔相應的風險。在網戀交往的過程中,明顯不符合社會一般人的認識,所以,是一種欺騙行為。
三、利用被害人的錯誤認識,錯誤的處分財產
一般來說以自愿為原則的情況下進行轉賬的是構成詐騙罪的,詐騙罪是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如果證據能夠證明以上詐騙罪的事實,金額達到318萬,則符合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綜上所述:自愿轉賬算不算詐騙,如果事實能夠證明是屬于被欺騙,則應當認定為詐騙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