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是戀愛期間的轉賬是否可以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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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戀愛期間轉賬記錄可以起訴要回,但是能不能要回需要視情況而定:法院一般從雙方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判斷雙方是否處于戀愛期間,一旦認定處于戀愛期間,一般情況下,可能被認定為贈與不能要求返還,戀愛期間給女朋友的轉賬能起訴要回嗎戀愛期間轉賬記錄可以起訴要回,但是能不能要回需要視情況而定:法院一般從雙方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判斷雙方是否處于戀愛期間,一旦認定處于戀愛期間,一般情況下,可能被認定為贈與不能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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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那么,戀愛期間的轉賬,性質如何認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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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這種情況下,轉賬記錄是證明借款事實的重要證據,可以幫助轉賬人把錢要回來,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借款糾紛中,轉賬記錄并不是唯一的證據,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款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轉賬記錄是證明欺詐事實的重要證據,可以幫助轉賬人把錢要回來,在這種情況下,轉賬記錄是證明不當得利事實的重要證據,可以幫助轉賬人把錢要回來,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明提供的轉賬記錄并不能證明該轉賬行為是歸還借款的行為,因為轉賬記錄上沒有注明轉賬的用途。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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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手后轉賬的錢如果屬于附義務的贈與可以要回,在司法實踐中為另一方的正常花費或者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會被認定為是贈與,6、分手后轉賬的錢如果是贈與,則一般不可以要回,1、一般情況下,分手后轉賬的錢如果是贈與,則一般不可以要回,分手了,轉賬的錢還能要回嗎,3、分手后轉賬的錢一般不可以要回,如果轉賬金額具有特殊含義,或者雙方在戀愛期間共同消費了這些資金,那么這些款項可能會被視為一般贈與,分手后不需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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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外,如果這筆轉賬是贈與行為,但屬于彩禮等特殊財產,那么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如果小明能夠提供證據證明這筆轉賬是借貸行為,比如有借款協議、聊天記錄等,那么法院可能會認定為借貸行為,小紅需要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如果小明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這筆轉賬是借貸行為,或者法院認為這筆轉賬是贈與行為,那么小紅就無需返還這筆錢,對于戀愛期間的轉賬行為,建議雙方在轉賬前明確轉賬的性質,比如是贈與、借貸還是不當得利。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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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通過轉賬記錄這種證據證明借貸的關系存在,那么法院就會要求借款人舉證或者是說明,要是借款人沒有辦法將這筆錢做出合理的解釋,那么法院就會認定這各借款是真實發生的,如果沒有借條,但能夠通過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事實存在也可以把錢要回來,要收集欠款的證據,比如當時將錢借給對方的時候,銀行轉賬記錄或者是雙方交易記錄,這些都是有效的證據,在法院起訴的時候,有著較大的用途,自己能把錢借給對方,也是信任對方,如果對方反咬一口,那么就會讓自己很生氣,首先兩人可以協商要求借款人補寫借條,或者是讓他擬一個還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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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戀愛期間花銷能否要回,主要是看經濟往來中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例如特殊日子發的“520”、“1314”等具有象征意義金額的紅包,在法律上可以認定為贈與,一旦交付完畢,一般不能撤回。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真實意圖是借款,則該筆款項需要返還,例如本案的情況,被告方無法證明自己同意還款是違背其真實意愿的,就應該如期履約,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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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談戀愛期間的轉賬可以要回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談戀愛期間的轉賬可不可以要回,要看轉賬的性質而定,如果是借貸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如果是贈與的,一般是不能要對方還的。解除同居關系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同居戀人在分手解除同居關系中,一些女士把“青春損失費”解釋為“貞操費”、“辛勞費”甚至“衰老費”。但是,這些在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解除同居關系是不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法院也不會受理。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如果同居期間的其他權利受到侵害,比如身體健康權,財產權等,是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的,只不過此時的“賠償”不同于單純的解除同居關系而要求的賠償。那么談戀愛期間的轉賬可以要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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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法院判定返還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在戀愛期間,雙方進行的財務交易應當視為無償贈與,除非有明確的借款意思表示,因此,一般情況下,戀愛期間轉賬記錄視為無償贈與,不能要求返還,三、總結總的來說,戀愛期間轉賬記錄一般視為無償贈與,不能要求返還,如果雙方最終沒有結婚或者分手了,一方能否根據轉賬記錄要求另一方返還錢款呢,4)在李先生和王小姐的案例中,如果沒有明確的借款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上述情況,那么李先生不能要求王小姐返還轉賬的錢款,他能否依據轉賬記錄起訴王小姐要求返還這些錢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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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后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后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ldquo,520微信紅包&rdquo,這種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通常認定是戀愛期間雙方為表達愛意的贈與,即使分手依法也不得撤銷贈與或要求對方返還,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ldquo,戀愛需理智,送禮要理性&rdquo,1、戀愛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疇的財物,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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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以起訴,但是需要收集材料,作為證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對方欠你錢,那么你所說的情況法院是不認的沒有欠條也沒有轉賬記錄的錢能要回來嗎,如果對方不愿意配合,需要起訴到法院討債的,則要提供證明借貸關系的證據,如轉賬憑證、證人、錄音證據等,你只有聊天記錄,無法證明你曾經給過對方錢,更不能證明給錢的用途,你說是借給對方錢,但是光有聊天記錄,顯然不足以證明這一點,也很難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所以你要對方還錢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法院也很難支持你的訴求沒有借條沒有轉賬記錄的錢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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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ATM轉賬轉錯人怎么辦,錢能夠要回來嗎如果不慎出現ATM轉賬轉錯人等情況時,首先要保留好相應證據,主動與對方溝通,在確實協商不通的情況下要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和發展,在利用網銀轉賬或去銀行轉賬匯款時務必仔細核對各類憑單,看清賬號和姓名再進行操作,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如果碰到這種“天上掉餡餅”的事,作為不當得利方也應該基于誠實守信原則,將不當得利返還給當事人。那么ATM轉賬轉錯人怎么辦,錢能夠要回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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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朋友借錢不還,也沒有借條,收據之類的可以通過法律要回來嗎,1、建議當事人收集諸如借條、欠條、收條等直接證據,假如沒有直接證據則收集證人、電話錄音以及郵件、短信往來和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然后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4、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5、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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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戀愛期間花的錢分手后要不要還戀愛期間通過借貸關系花的錢是需要返還,根據相關規定兩個人之間屬于借貸關系所花的錢是需要返還的即使在戀愛期藝認人之i間你借貸關系,而花的錢也是必須返還的,戀愛期間借的錢分手之后是需要還的,第一戀愛期間通過借貸關系花的錢是需要返還的,根據規定兩個人之間屬于借貸關系,所花的錢是需要返還的,即使在戀愛期間戀人之間以借貸關系,而花的錢是也是必須返還的,前男友跟我借的錢,在分手之后應該要回來,假如前任欠你錢,你首先要明白,雙方已經分手了,你們的戀愛關系已經不存在了,應該有意識地、理性地讓對方歸還,這也是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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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境外詐騙的錢是否可以追回來需要視情況而定:(1)被騙子詐騙之后,應當保留好轉賬、聊天記錄等證據,立即報案,境外詐騙的錢可以追回來嗎1、法律主觀:境外詐騙的錢如果報警后公安機關偵破案件追回贓款的,可以追回,4、錢被轉到境外可不可以追回,需視情況而定:(1)向警方提供相應財產證據以及涉嫌詐騙人員的各種信息,錢財可能會被追回,警方將進行調查,并與國際執法機構合作,以追蹤犯罪嫌疑人和追回被騙的資金,境外詐騙的錢可以追回來嗎境外詐騙的錢追回的情況通常比較復雜,但在一些情況下是有可能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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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以戀愛名義讓女方花費80余萬元,歷經7年今天圓滿解決,客戶滿意的在澳大利亞喝了一瓶??祝賀的時光??????
【天用案例】以戀愛的名義借錢千萬注意!別被騙財又騙色!有人說“你的寬容就是對方放縱的理由”,上次的借款還沒有還一分錢,隨后,一次又一次的借錢理由向小麗撲面而來,微信支付、支付寶轉賬等多筆記錄,合計有20多萬元。為了所謂的“面子”,小麗內心也很掙扎,但還是不得不借給小李錢,但每每提及還錢的時間,小李都是一堆借口,“過幾天就還給你、生意賺錢了肯定還你、等我出差回來就還錢......” 這些搪塞的理由小麗都聽了無數遍,碰到小李這種近似耍無賴的行為,她雖然氣急敗壞,但也是無計可施。頻繁的爭吵和小李的言而無信,讓小麗失望透頂,兩人的感情也逐漸走向分手的邊緣。 有一天下班后,小麗給小李發微信,忽然發現信息發不過去,顯示自己已不是對方好友!小麗心里咯噔一下,她頓時感覺不妙,趕緊撥打了電話,那頭卻傳來“您撥打的電話無法接通......”的聲音。 這時,小麗頓時原地慌亂,那個曾經口口聲聲說要陪伴自己一輩子的人,居然借完錢就“失蹤了”!自己難道真的是被騙了嗎?她感到沮喪和絕望,覺得自己陷入了一個無法解脫的困境,這事也不敢向父母和朋友訴說,只有獨自默默忍受。 電話打了半個月,仍然是無法接通。小麗感到非常無助,內心痛苦至極,一方面覺得自己感情受騙,另一方面她不知道如何才能要回自己辛辛苦苦賺來的錢。 難道這借出去的20萬元真的要打水漂?怎么才能找到對方要回錢呢?在痛苦的掙扎中,小麗沒有放棄,她決定尋求法律的幫助,隨后委托北京天用律所幫助要回借款。 天用律所專案組核實事實、分析案情后,出具了“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并立即開展行動。本案是一起因分手而引起的借貸糾紛,雖然對方給打了欠條,但一直拖延支付借款。天用律師以聯系到對方父親作為突破口,僅用3個月,成功和解、案結事了,幫助當事人成功收回欠款! 當事人對天用律所專業實力和高效辦案非常認可,贈送了錦旗表達感謝!
欠債不還,可以父債子償嗎?戀愛期間轉賬,還能要回來嗎?律師費如何讓對方承擔?24年民商、刑事審判經驗的專家顧問給你高效解決方案,讓要賬不再是難題!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只有轉賬信息,沒有欠條,能不能把錢要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