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我已經收到判決執行書了請問還能協商還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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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強制執行還能協商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處于強制執行階段的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協商的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由書記員進行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發生賠償義務人對醫療費及其合理性有異議而不同意賠償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該異議人對其主張應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即舉證證明或申請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相關治療和用藥與此次交通事故沒有關聯性。那么交通事故強制執行還能協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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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執行過程中,被申請執行人死亡應當中止執行,待繼承完畢后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依據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裁決文書生效后,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部分義務,尚未履行其它義務。法律文書生效后,被執行人在經濟困難、暫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主動與申請執行人協商,訂立分期履行的協議。民事訴訟中,第一審判決書送達原被告雙方后15日內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可以申請一審的人民法院進行執行。那么被申請執行人死亡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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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具體解決方式如下:被執行人無力償還債務,雙方可以協商延期還款,債權人可以給予一定的緩沖還款的時間,延長債務的履行期限,簽訂分期還款協議,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具體解決方式如下:被執行人無力償還債務,雙方可以協商延期還款,債權人可以給予一定的緩沖還款的時間,延長債務的履行期限,簽訂分期還款協議,法律分析:民事賠償中,經法院強制執行但還是無力償還債務的,可由法院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后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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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被強制執行人實在沒錢還清債務時,可以通過減輕或免除執行擔保物和財產清償義務、協商解決、申請破產等多種途徑來處理債務問題,一、申請減輕或者免除執行擔保物和財產清償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債務查找規定》,被執行人如實陳報自己的財產和收入狀況,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規定繳納執行款項,三、申請破產如果被執行人無法通過債權人協商或得到人民法院的減輕或免除擔保物和清償義務,那么可以考慮申請破產,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和收入均無法滿足債務人對其的執行要求,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輕或者免除執行擔保物和財產清償義務,如果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的經濟困難情況真實可信,且無從作出任何補救措施,那么就可以考慮減輕或免除該擔保物和清償義務,但需要經過審批程序,需要耐心等待,經過人民法院的審查,如果被執行人的申請滿足法律規定,那么人民法院會對其作出破產裁定,破產財產將由法院指定負責人管理和清償債務。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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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已經無法避免強制執行了,那么債務人就應該盡可能減少債務,及時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減少未來的還款壓力,如果經過以上的幾種方式后,債務人仍然無法還清債務,那么就只能面對強制執行的情況了,如果欠了2萬6被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前,債務人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解決問題:第一,與債權人協商還款方式和期限,總之,欠了2萬6被強制執行如何辦,最好的方式就是聽從法院的通知,積極與債權人協商解決問題,第三,在強制執行之前,債務人應該盡量避免涉及家庭生活居住的財產被查封和執行,當然,在強制執行之前,法院會通知債務人到法院進行對話協商,如果債務人履行約定的義務,則可以避免強制執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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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強制執行是可以協商還款的,法院已經在進行強制執行了,可以和銀行進行協商,雙方達成還款協議,法院就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不進行強制執行,如果不能達成協議,那么法院就會進行強制執行,根據1991年施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已經強制執行了也可以協商還款,如果被執行人與執行協商一致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撤銷申請,被強制執行了可以和銀行協商的還款期限是多久,被強制執行后,您可以與銀行協商還款期限。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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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一方未履行裁決所確認的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勞動仲裁強制執行,勞動仲裁強制執行流程是什么勞動仲裁強制執行是指,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當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無法履行裁決所確認的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實現自己的權益,法院立案后,會制定勞動仲裁強制執行的執行決定,法院在收到勞動仲裁強制執行申請后,會進行審核,并受理申請,第四,申請勞動仲裁強制執行,勞動仲裁強制執行的結果主要是確保裁決所確認的權益能夠得到實現。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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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分析:收到律師函3個月內,如果不積極主動去協商解決,就會被起訴,5、收到律師函催款后一般會在十五日后進行起訴,具體以律師函上標示的限期為準,法律沒有規定收到律師函之后具體起訴的期限,收到律師函催款后一般會在十五日后進行起訴,具體以律師函上標示的限期為準,法律沒有規定收到律師函之后具體起訴的期限,4、律師解答 收到律師函催款后一般會在十五日后進行起訴,具體以律師函上標示的限期為準,法律沒有規定收到律師函之后具體起訴的期限。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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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協議離婚財產如何執行民法典規定協議離婚后財產分割按離婚協議的約定由雙方當事人執行哪些財產歸誰辦理過戶登記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那么協議離婚財產如何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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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對方不來處理可以找負責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處理,不愿意處理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而如果對方對協商結果不滿意,導致協商不成,但又不向法院起訴的,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暫不予處理,這對當事人也不會產生不利影響,在交警認定事故責任后,對于賠償問題,首先可由交警組織雙方(有時保險公司也可以直接參加)進行調解,或由雙方自行協議,如果雙方調解或協議不成的,則可以通過法院訴訟方式處理,出了交通事故,對方不滿意保險公司的賠償,拖著不去處理怎么辦,如果對方想要賠償,到時自然就會向當事人主張,并且,如果在對方主張權利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拒賠,3、如果他收到傳票不上法院,那是他輸,你可以要求在規定時間強制執行,法院會根據他的身份證號控制他的銀行帳號,可以全部凍結。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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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般判決下發后的15天內,如雙方均未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判決書生效后判決主文規定的履行期限過了,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一審判決下發后的15天內,如雙方均未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判決下發的15天之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判決書生效后就可以申請執行,一審判決是判決書下來后15天雙方均無上訴,就生效,二審的判決,判決書下來后就已經生效,裁決書下來多久強制執行決書下來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如下:(1)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后,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自雙方收到法院判決書后15天的上訴期滿后,即可向法律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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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例如,張三因欠債被限制高消費,如果他無法主動還款也與申請人無法達成協議,且法院認為其無法逃避賠償責任,那么可能會在一定時間后解除限制,二、限制高消費的解除時間限制高消費的解除時間與被執行人的具體情況有關,具體如下: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如果被執行人在法院判決后主動履行了賠償責任,那么限制高消費的措施可能會立即解除,如果被限制了高消費,應該積極采取措施履行賠償責任,或者與申請人協商達成賠償協議,例如,張三因欠債被限制高消費,如果他與申請人達成協議并按照協議履行還款計劃,那么可能也會提前解除限制,一、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的概念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是指,在法院判決后,被判定為需要承擔較高金額的賠償責任,但由于各種原因無法立即履行,需要限制其高消費行為的人,如果李四無法履行賠償責任,他可以主動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但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收入證明、財產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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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醉駕肇事方收到原告諒解書后無錢賠償怎么辦1、民事賠償方面應由肇事方負責承擔賠償責任若難以協商一致的可訴至法院。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對方仍不賠償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財產。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那么醉駕肇事方收到原告諒解書后無錢賠償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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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欠錢不還強制執行的后果咋樣,被執行人無力還款最佳處理方法二被執行人謹前聲稱自己無力償還時,債權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允許被執行人延期,甚至是分期償還,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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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未過戶能否執行1離婚協議書約定的分割的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如果房屋是屬于被執行人的不影響法院對房屋執行。第二百二十五條執行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根據離婚的規定雙方可以先協商確定離婚房產的分割確定誰占有房屋是否進行房屋補償等。那么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未過戶能否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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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勝訴判決后立即進入執行程序,每周定時分三次催促執行法官,終于幫助客戶吳總催下了結果,不但主張到了本金還有利息,延遲付款的利息也同步執行劃扣到位,收到吳總肯定??
【天用案例】官司贏了,被執行人仍不還錢,怎么辦?丁女士與王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進入四十不惑年齡的王某,近年間卻不務正業,養成了游手好閑、沉迷賭博的惡習。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語下,丁女士頭腦一熱,以自身征信為王某辦理了貸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導丁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金存款等多種方式將貸款轉入王某指定的賬戶。 上述操作一氣呵成,等丁女士冷靜下來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騙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時進行補救措施,她強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額730000元,逾期月息為 1.2%,且承諾完全由王某承擔所有貸款費用并按銀行分期要求償還貸款。 雖然手里握著欠條,丁女士仍然沒有能夠高枕無憂!借款到期后,王某隨即開始拖延還款,丁女士多次催討,王某未全額還款,僅償還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諾給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貸款報酬費也未支付。 因王某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丁女士面臨著巨額還貸壓力,經濟上與心理上均遭受重創。丁女士為了盡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詢委托。 天用律師指導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并積極準備訴訟資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王某分期進行償還丁女士 67萬元、貸款委托費 3 萬元、律師費 11萬元、保全擔保費 1000 元。 官司贏了,本以為王某會乖乖還款,萬萬沒想到雙方達成調解書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還款責任,還以種種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天用律師催促法院做了幾次與被執行人王某的談話,讓法官親自見證被執行的言而無信與蔑視法律的威嚴,為后來的拘留埋下了伏筆! 在一次約定好的談話中,被執行人又出爾反爾,這下徹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師趁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得到批準!最終被執行人被拘留15天。 后來經過天用律師和解談判,被執行人現行每月還款5000元,丁女士對天用律師的盡職盡責非常感動,對此結果也很滿意,給天用律所送來了錦旗!
一起房產過戶執行的案件,僅用兩周的時間為客戶全程辦理完畢,省去了資格審查,順利過戶,專業的人要辦專業的事,為客戶贏得最大利益。如過你也有同樣的問題,可以咨詢我,問你答疑解惑,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務。
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判決包括調解書、支付令。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私下簽的和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嗎?#債權債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