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怎么簽能保證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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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均為一方簽字,無法體現雙方的合意,更有偽造合同的嫌疑,歸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于因為合同取得的財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那么看一看這樣的合同是否有效,保證你不會吃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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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保險合同是指因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造成權利人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代被保證人進行賠償的一種保證保險。從擔保法的上述規定可以出①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從上可以看出,保證與保險合同從主體、責任財產、責任形式,與主合同的關系,是否具有追償權等諸方面都是不同的。保證保險作為保險業的一種新業務,分析其主體、責任財產和責任形式可以看出保證保險合同中未脫保險業的常態,其合同中仍含有兩個正當利益,一是投保人的可保利益,保險人通過保險基金的運作,轉移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經營風險,二是保險人的營利。那么保證保險合同的實質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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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了債務的正常運行,保證人和債權人要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是維護雙方利益履行的必然條件。保證合同生效后,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要承擔保證的責任,那么,保證合同中沒有債權人生效嗎?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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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合同的無效指保證合同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保證合同無效有以下兩大情形:1.主合同無效而致保證合同無效。部分無效主要產生于當事人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了主債務范圍的情形,此時,超過部分的保證應歸于無效。在實踐中,保證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主要有騙保、詐保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無權代理人所作的保證;保證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無效;在對外保證中,必須在有關部門登記或經過批準的保證合同未登記或未批準而無效。那么保證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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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保險合同在西方最早出現于約十八世紀未、十九世紀初〔1〕。如1985年1月26日意大利最高法院第285號判決認為:“至于與保險企業締結的保證保險,實質上具有擔保性質,其目的不是轉移被保險人的風險,而是擔保主合同的債的履行利益,所以它是擔保合同而不是保險”。1986年4月7日米蘭法院的判決認為:“保證保險不是保險,而是一個擔保的非典型合同。”保證保險有三方當事人,擔保人即保險人;被擔保人即義務人,權利人即受益人。而普通保險僅有兩方當事人,保險人與投保人。那么保證保險合同若干法律問題探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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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擔保合同的有效性是保障借貸雙方權益的關鍵,只有在充分了解和遵守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借貸人才能夠獲得充分的保護并降低風險,但是,很多借貸人對借款擔保合同的有效性存在疑慮,擔心自己在遇到風險時無法獲得足夠的保護,綜上所述,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但在簽署和執行合同時,借貸人需要注意一些重要事項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在進行借貸活動時,請務必謹慎閱讀和理解借款擔保合同的內容,并在確保自身利益的基礎上簽署合同,借款擔保合同是指借貸雙方在借貸交易中通過約定設定的一種法律文書,用于保證借款人按時履行借款義務。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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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買賣合同是保證購房者利益的重要依據,而由于二手房的背景以及交易過程相對復雜,經常發生買賣雙方由于二手房合同內容不夠完備而引發糾紛的現象。對此,業內人士建議,購房者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必須寫明“四大條款”。買賣雙方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需要首先確認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賣方主體資格的真實性。為避免以后出現糾紛時難以解決,就需要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寫明違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對首付款和尾款,房產買賣合同一般規定由買方在不同時間段交付原房主。為此,合同中必須分別寫明首付款交付、房產過戶以及尾款交付的具體期限。那么保障利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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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申報債權的注意事項1.及時行動: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或保證人出現經濟困難,應立即采取行動,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失,通過以上詳細的介紹,相信您對保證人破產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有了全面的了解,2.準備充分:在申報債權前,債權人要做好相關準備工作,收集好證據材料,確保能夠順利證明債權的合法性和金額,在面對保證人破產時,債權人一定要及時行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申報,維護自身利益,二、申報債權的基本流程1.收集相關證據: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前,需要搜集和保留與債權有關的證據,如合同、借據、發票、銀行對賬單等,以便證明債權的合法性和金額,本文將為您詳細解析保證人破產債權人的申報流程和注意事項,幫助您高效、準確地維護自身權益。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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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后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那么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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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計算一般保證合同訴訟時效起算期間一般保證合同訴訟時效起算期間的長短,對當事人利益影響較大。此時訴訟時效尚未開始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無從談起。那么計算一般保證合同訴訟時效起算期間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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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保全是債權人的權利,是為了保證債權人的權利能夠順利得到實現而進行的保全。同樣,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也享有合法的債權。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實施的減少財產的行為而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有請求法院撤銷其行為的權利。合同保全可否保全債權人利益合同保全制度的價值在于,它為合同責任的實行提供了物質基礎,保全了作為承擔合同責任基礎的責任財產,為將來的強制執行做好了準備,能夠充分保證債權人利益。那么如何實施合同保全?合同保全可否保全債權人的利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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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 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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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為,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其賠償范圍是債權人相信保證合同有效但實際上卻無效所受的損失,即信賴利益的賠償。因為在債權人明知主債無效乃至明知保證合同無效時,不應作接受保證責任的準備。這里的間接損失因主債無效而使數額相對降低,比在主債有效但保證合同無效情況下的間接損失額低。那么保證合同生效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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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托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于交易所規定的水平。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那么合同履約保證金比例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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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履約保證金在驗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約定時間可以退還。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那么工程合同履約保證金可以協商提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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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