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中沒有債權人生效嗎

導讀:
為了債務的正常運行,保證人和債權人要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是維護雙方利益履行的必然條件。保證合同生效后,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要承擔保證的責任,那么,保證合同中沒有債權人生效嗎?
保證合同中沒有債權人生效嗎
沒有經債權人同意的擔保,一般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擔保合同是由擔保人和債權人簽訂的,所以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就不會簽訂擔保合同。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保證合同債權人未蓋章合同是否生效
保證合同的債權人是單位,如果債權人未在保證合同上蓋章的,保證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的保證合同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釋[2000]44號作出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