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時間發生了事故現在單位要解除勞務協議協議上工作時間跟工資對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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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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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若符合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法官解讀當事人之間本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法律關系,因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當事人通過協商將原有的侵權之債轉化為合同之債,該賠償協議是當事人處分自已民事權利的法律行為,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比較復雜的糾紛形式,涉及眾多法律、醫學、國家政策等專業性的知識,一般公民難以全面獲取和掌握這些專業知識,在處分自己權利時很容易進入認識誤區,如果一味認定雙方只需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就可能導致賠償權利人實際喪失數額巨大的人身賠償,從法理上講實屬顯失公平。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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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1條規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并共同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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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工程勞務分包協議書簡易版甲方: 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合作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務作業分包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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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范本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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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責任人達成補償協議進行補償時應留意以下事項超越斷定的護理期限、輔佐用具費給付年限或許殘疾補償金給付年限補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述懇求持續給付護理費、輔佐用具費或許殘疾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補償權利人確需持續護理、制造輔佐用具或許有勞動才能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補償義務人持續給付相關費用至年。但審法庭爭辯完結前現已發作的費用、逝世補償金以及精力危害撫ο金應當次性給付。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斷定時金的給付時刻、方法以及?履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作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那么交通事故責任人達成補償協議進行補償時應留意以下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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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標明賠償金額、日期等信息。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有沒有效 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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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私了協議: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并且都適合“私了”,并且在“私了”時,還需要注意流程,保留證據,做足手續,避免遺留問題、后續產生其他糾紛。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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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在寫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時需要注重細節,盡可能以清晰明了的語言詳細闡述各項條款,確保雙方都能夠達成一致,最終達成賠償協議,在寫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在協議書中需要將這些內容盡可能明確地羅列出來,以便雙方都能夠清楚地了解到賠償范圍,而在協議書的條款中,除了以上兩點,還需要詳細說明事故的情況以及各自的要求,比如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導致的后果,以及雙方的賠償要求、賠償金額等,因此需要在協議書中的責任分擔部分詳細說明各方的責任比例,以保證賠償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怎么寫。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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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發生后,需要及時處理。當然,交警部門一般需要協商處理。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和解協議,問題可以很快解決,但和解后也會有反悔的問題。那么,交通事故達成調解協議還能起訴嗎?讓大律網小編來介紹一下。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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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沒有履行:通過和解或調解達成賠償一致的,正常都會簽訂賠償協議,但所簽訂的賠償協議并不具備如生效的判決書那般具有強制執行力,只具有普通合同效力。如果對方不履行的,只能繼續訴訟的途徑解決。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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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過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的性質就是可以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一旦出現不履行的情形,權利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03這里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即便當事人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無法直接申請司法確認,但該類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那么當事人可以依據《公證法》等相關規范,在規范許可的范圍內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這種經過公證的調解協議同樣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發生交通事故之后而簽訂的調解協議,可能包括下列四種情形:1、甲和乙并未報警并自行簽訂調解協議(俗稱&ldquo,02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經由有關部門的組織而簽訂的調解協議才可以申請司法確認,4、甲和乙將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在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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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和解協議:交通事故“私了”,合法嗎?《和解協議》包含什么內容?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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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乙方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安排,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為使工人增強安全意識,帶隊及班組負責人每天安排工作量,要進行安全交底教育,強調安全操作,帶好安全帽,裝好安全網系好安全帶,做好各項安全防護工作,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那么2022施工勞務承包協議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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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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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前解除勞務協議需要支付賠償嗎1、提前解除勞務協議要不要支付賠償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勞務協議有約定支付賠償的如果違法提前解除勞務協議的就要按約定支付賠償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提前解除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百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那么提前解除勞務協議需要支付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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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貨車工作的司機J先生,在運輸貨物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屬為賠償款惆悵不已,于是找到元甲律所希望快速解決。元甲律師與涉事公司、保險公司等談判和解,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幫助家屬獲得賠償款合計160萬元。
既屬于交通事故又屬于工傷案件,應該怎么處理?元甲律師利用豐富經驗專業談判和解,雙方簽署和解協議,幫助當事人快速拿到賠償款54萬余元。當事人及家人對賠償結果非常滿意,再次委托工傷案件處理,順利進行中!
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不能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何能讓自己的權益最大話,可以聯系我,幫你規劃。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在線咨詢: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不配合怎么辦? 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一方,如果有傷者,先治療,治療費用方面,負全責一方如果不墊付,可以申請交警部門,要求其墊付醫療費,當然,這些措施仍然無效,只好自己先行墊付治療了。 待傷者病情穩定,要求交警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一方不服調解協議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如果沒有傷者,交通事故只造成物損,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一方,可以根據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