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多久分配法官?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承辦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申請執行人舉證表》、《限期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表》。
第十一條 承辦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執行依據,視情調閱審判卷宗,并召集雙方當事人談話。
第十二條 發現執行依據可能有錯或應裁定不予執行的,及時提交合議庭討論。
第十三條 執行準備工作應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內完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由執行實施組監督履行。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的,及時執行。發現被執行人有轉移、隱匿財產行為的,及時實施強制措施。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執行準備工作的,經執行實施組負責人同意,提前二日報請庭長批準延長。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日。